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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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关于治疗方式的限制性条款常引发争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泽良律所在湖南省代理的一起急性心肌梗死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冠状动脉介入术非开胸手术、应按轻症赔付”为由的降级赔付决定,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40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李叔,57岁,湖南株洲人,农贸市场商户。五年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40万元,合同约定重疾赔付100%保额,轻症赔付20%保额。2025年12月,李叔在进货途中突感剧烈胸痛,被120送往医院,急诊冠状动脉造影示左前降支近段次全闭塞,确诊急性心肌梗死,当即行PCI术植入两枚药物涂层支架。出院后李叔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三周后,李叔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通知书》,核心内容为:“经审核,被保险人本次接受的'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冠状动脉搭桥术'(须行开胸手术),本次事故按轻症'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处理,给付保险金8万元(保额的20%)。”李叔傻眼了——急诊医生说的明明是急性心梗,手术也做了,支架也放了,怎么就只能赔8万?他反复翻看保单,合同里确实把开胸搭桥列为重疾、支架介入列为轻症。经邻居推荐,李叔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争议焦点在于:以治疗方式作为重疾与轻症的划分标准是否合理。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指出现代医学治疗方式的演进与旧版合同条款之间的错位是本案突破口:1. 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以治疗方式限制理赔标准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2. 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不得以治疗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给付。PCI术是治疗急性心梗的标准且首选方案,不能因治疗技术进步而惩罚患者。3. 证据链构建方向:急诊冠脉造影报告、PCI手术记录、出院小结(明确诊断急性心肌梗死)、合同条款中关于重疾和轻症定义的页面、理赔决定通知书。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湖南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预判了本案的审理走向。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李叔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在泽良律师的代理下,经诉讼程序,本案的核心法理——以治疗方式划分赔付等级是否合理——成为案件突破口。泽良律师论证指出,将PCI术(支架植入)列为轻症、将开胸搭桥列为重疾的条款,实质上是惩罚接受先进微创治疗的患者,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关于不得以治疗方式限缩保障范围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保险公司在法律论证和医学证据面前,最终同意按重疾标准全额赔付,向李叔支付了40万元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李叔说:“保险公司说我的手术不算重疾,律师说法条里写的是合理期待原则,治疗方式不能成为降级赔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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