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7
49
免责条款不是保险公司的“挡箭牌”。《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过明确说明,则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泽良律所在长沙市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意外险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的拒赔决定,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家属赢得60万元意外保险金。
案情描述
小吴,23岁,湖南长沙人,外卖骑手。2025年6月,小吴驾驶一辆二手摩托车送餐途中与一辆转弯轿车发生碰撞,小吴当场身亡。交警认定轿车负主要责任,小吴负次要责任。小吴生前通过外卖平台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额60万元。小吴的父亲老吴处理后事期间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三周后,老吴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通知书》:“经调查,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时仅持有C1驾驶证,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根据合同免责条款第X条,我司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老吴一下子老了十岁——儿子才23岁,整天风里来雨里去就为了多跑几单,买的保险居然不赔。经朋友介绍,老吴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争议焦点:线上投保时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指出:1.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小吴系通过外卖平台线上投保,投保流程中仅需勾选同意即可,保险公司未就无证驾驶免责条款进行过任何实质说明。2.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准驾车型不符是否一概等同于无证驾驶存在争议,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3. 证据链构建方向:外卖平台投保流程截图(证明投保流程未逐条提示免责条款)、交警事故认定书、保险合同条款、理赔决定通知书。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湖南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老吴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在泽良律师的代理下,经诉讼程序,本案的焦点集中在线上投保场景中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标准。泽良律师通过还原投保流程,证明小吴通过外卖平台投保时仅需一键勾选同意即完成投保,保险公司未对无证驾驶免责条款设置强制阅读环节、亦未以弹窗或语音提示等合理方式引起投保人注意。这一流程设计显然未达到《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的“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法定标准。在投保流程证据面前,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向老吴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60万元。拿到赔款那天,老吴说:“一年交几百块保费,真到用的时候,保险公司说这不赔那不赔。”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