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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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某建筑劳务公司,老杨做架子工班组长七年。2024年11月的一天上午,他在工地检查脚手架拆除作业时,因一根横杆连接处锈蚀突然断裂,从约六米高处坠落,右侧身体先着地。送医后诊断为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肱骨上段骨折、右侧第2-5肋骨骨折。医院实施右侧肩胛骨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右肱骨近端锁定钢板内固定术,肋骨行胸廓外固定。
总包单位推脱:"工程发包时签了免责协议,出了事发包方不负责"
术后老杨术后右肩被支具固定,整条右臂完全无法活动,连穿衣服都需要人帮忙,右侧呼吸都痛。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表示:"我们和发包方在合同里写了安全责任由施工方自负,发包方不承担责任。现在出了事,应该找施工方,跟我们发包方没关系。"老杨右臂被支具高高吊在胸前找到泽良律师时,肩部钢板从皮下隐约可见,整条右臂像挂了铅一样沉重:"我做了七年架子工,从来没听说过发包方一份合同就能把自己摘干净。"
撕破免责协议法律面纱,锁定发包方选任过错责任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的,对承包方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合同中免除安全生产责任的条款依法无效。律师指导老杨收集证据:近两年银行工资流水;工地实名制通道刷脸记录;施工合同(证明发包方与施工方的合同关系);施工方资质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施工方不具备相应资质);断裂的脚手架横杆照片(锈蚀痕迹明显);四名目击工友的书面证言;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急诊病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方的,须对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免责协议依法无效。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5年1月,泽良律师向湖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辩称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安全责任由施工方自负,发包方不应承担责任。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发包合同中免除安全生产责任的条款依法无效。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方,存在明显的选任过错,应当对因此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5年3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肩关节活动度丧失超过60%、右肱骨骨折术后遗留肘关节屈伸受限,评定为八级伤残。
赔偿计算:发包方选任过错不免责,免责协议依法无效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右肩及右肘功能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发包方坚持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施工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事实清楚、发包方选任过错明显、合同中免除安全生产责任的条款依法无效、老杨受伤与脚手架锈蚀断裂有直接因果关系。2025年5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三十六万元。老杨说:"公司说合同写了不负责,律师说这种条款法律不认,最后法律确实不认。"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湖州分部咨询热线:400639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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