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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工地瓦工脚手架倾覆胸椎骨折案:泽良工伤律师突破挂靠关系责任推诿,助老刘获赔四十八万元

2026-07-27      46     

绍兴某建筑劳务公司,老刘做瓦工五年。2024年4月的一天上午,他在工地内墙抹灰作业时,因租用的移动式脚手架底部轮子未锁死,在推动时突然滑动导致架体倾覆,从两米多高处侧翻摔落。送医后诊断为胸椎T11-T12压缩性骨折、左侧锁骨骨折。医院实施胸椎后路切开复位椎弓根钉内固定术,左侧锁骨行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

劳务公司推脱:"你挂靠在包工头名下的,公司不认"

术后老刘术后胸背部剧痛无法平卧,只能侧躺,左肩被八字绷带固定,整条左臂垂着不能动。劳务公司负责人来电话说:"你是挂靠在包工头名下的,跟我们公司没有直接关系,你去找挂靠你的包工头解决。"包工头则说"我就是帮你挂个名,没赚你钱",两边都不管。老刘左臂吊着绷带找到泽良律师时,整个人歪着身子走路,每走一步都要停下来喘气:"我在这个工地干了五年,每个月工资都从同一个公司发,怎么出了事就变成"挂靠"了?"

穿透挂靠关系面纱,锁定被挂靠单位工伤保险责任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挂靠关系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律师指导老刘收集证据:近三年银行卡工资流水(每月由劳务公司账户转入);工地实名制通道刷脸记录;劳务公司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工作微信群派工聊天记录(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直接派活);四名同班组工友的书面证言;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急诊病历。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须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6月,泽良律师向绍兴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抗辩称老刘系包工头挂靠人员,与公司不存在用工关系。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而老刘每月由公司直接发放工资、接受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直接指派工作的事实证明其并非单纯的挂靠人员。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8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胸椎活动度丧失超过50%、左肩关节外展不能超过60度,评定为七级伤残。

赔偿计算: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胸椎及左肩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劳务公司坚持认为老刘系包工头挂靠人员,双方无劳动关系。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工资由公司直接发放的事实清楚、日常工作由公司管理人员直接安排、挂靠关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合法权益、老刘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2025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四十八万元。老刘说:"我一直以为给公司干就是公司的人,出了事才知道还有"挂靠"这种说法——好在法律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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