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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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建筑劳务公司,老陈做塔吊司机五年。2024年6月的一天上午,他在工地塔吊操作室内作业时,因塔吊标准节连接螺栓疲劳断裂导致塔身剧烈晃动,老陈在晃动中腰部猛撞到操作室钢制围栏。送医后诊断为腰椎L4-L5椎间盘突出伴椎管狭窄、腰椎L4椎体压缩性骨折。医院实施腰椎后路椎间盘摘除+椎间融合内固定术。
建筑劳务公司推脱:"社保按最低基数缴的,只能按这个标准赔"
术后老陈术后腰部被支具固定,无法弯腰,无法久坐超过十分钟,生活质量严重下降。公司负责人来电话:"公司给你缴了社保的,但缴费基数是按最低工资走的,工伤保险基金赔的钱也就这么多。你要嫌少也没办法,公司不可能补差额。"老陈扶着腰慢慢走进来找到泽良律师时,腰上还绑着支撑带,每坐几分钟就要站起来活动:"我每月工资八千多,公司按两千的基数交社保,出了事说只能按两千赔——这公平吗?"
锁定未足额缴费差额补足义务,破解"按缴费基数赔偿"误区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导致劳动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待遇低于按实际工资应得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的过错在单位,后果不应由劳动者承担。律师指导老陈收集证据:劳动合同(载明月工资标准8500元);近两年银行卡工资流水(每月固定入账约8500元);社保中心出具的工伤保险缴费记录(缴费基数约2200元);工伤保险基金核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通知;按实际工资计算应得待遇与按缴费工资实际获得待遇的差额计算表;塔吊维保记录(连接螺栓超期未更换);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急诊病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导致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8月,泽良律师向广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辩称已依法参保,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缴费基数核定,公司无补差义务。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少缴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由用人单位承担。且社保缴费基数与劳动者实际工资不符本身即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11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腰椎活动度丧失超过60%、双下肢肌力Ⅳ级、无法久坐久站,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未足额缴费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实际工资,差额由单位补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实际工资计算)、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坚持已依法参保,没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劳动合同与银行流水清晰证明实际工资、社保缴费记录明确证明少缴事实、差额计算表经专业机构核算、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的。2025年2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二十八万元(含差额补足部分约九万元)。老陈说:"公司说按缴费基数赔是天经地义,律师说少缴的差额公司得自己掏——我八千的工资,就该按八千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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