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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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某建筑劳务公司,小何做混凝土工两年。2024年9月的一个晚上,他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项目完工庆功聚餐后,在餐厅地下车库取电动车准备回家时,因地面积水未清理湿滑摔倒在台阶上。送医后诊断为右侧第4-7肋骨骨折、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医院实施右侧肋骨行胸廓外固定,右手第五掌骨行切开复位微型钢板螺钉内固定术。
建筑公司推脱:"聚餐是自愿参加的,不是工作安排"
术后小何术后右侧胸廓被固定带紧紧绑住,右手打着石膏,连口罩都戴不了。公司人事打来电话:"聚餐是下班后的自愿活动,不是公司强制要求的,在餐厅停车场摔了跟公司没有关系。"小何右手吊着绷带找到泽良律师时,右侧胸廓被固定带绑得呼吸都不顺畅,右手掌心的钢钉从皮肤下隐约可见:"公司组织庆功聚餐,大家都去了,出了事说这是"自愿"的不算工伤——公司安排的活动到底算什么?"
锁定单位组织聚餐活动的"工作原因"属性,确立参与合理性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包括庆功聚餐、团建等),系用人单位增强团队凝聚力、激励员工的一种管理方式,劳动者参加此类活动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合理关联,在活动期间及往返途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律师指导小何收集证据:劳动合同及近一年工资银行流水;公司微信群发出的聚餐通知("项目完工庆功聚餐,请大家务必参加");聚餐签到记录(含小何签到);餐厅监控录像(小何在地下车库摔倒的画面);餐厅地下车库积水未清理的现场照片;三名参加聚餐工友的书面证言;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急诊病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属于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活动期间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11月,泽良律师向龙岩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辩称聚餐系下班后的自愿活动,与工作无关。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用人单位组织庆功聚餐属于其管理活动和团队建设的一部分,劳动者参加此类活动具有非完全自愿性(实际存在职场压力下的"被迫自愿"),且聚餐增强了公司凝聚力和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与工作有合理关联。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5年1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术后遗留胸廓轻度畸形、右手第五掌骨骨折术后遗留掌指关节轻度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单位组织的聚餐活动期间伤害属于工作原因延伸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坚持认为聚餐系下班后自愿活动,不属于工伤。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公司微信群聚餐通知中"务必参加"的表述证明非完全自愿、聚餐系公司组织和管理活动的一部分、小何参加聚餐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合理关联、事故发生在聚餐结束后的合理离场时间内。2025年3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十五万元。小何说:"公司请大家聚餐,出了事说"自愿"的——法律说公司组的局就是工作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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