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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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建筑劳务公司,小吴做塔吊信号工三年。2024年10月的一个周末下午,他在工地周末加班赶工期,在指挥塔吊吊运预制板时,因吊索突然断裂,预制板坠落砸中身旁的钢管堆,一根反弹的钢管击中其右肩。送医后诊断为右侧锁骨中外段粉碎性骨折、右肩胛冈骨折。医院实施右锁骨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右肩胛冈行切开复位微型钢板内固定术。
建筑公司推脱:"周末是休息日,公司没安排加班"
术后小吴术后右肩被八字绷带和支具双重固定,整条右臂完全无法抬起来。公司安全主管来电话:"周末是法定休息日,公司没有正式安排加班,是你自己去的,公司不负责。"但事实上是项目经理在微信群通知周末赶工期。小吴右肩被支具固定找到泽良律师时,锁骨上方的钢板轮廓清晰可见,右臂像不属于自己一样垂着:"老板在群里喊周末加班赶工期,出了事就说公司没安排——微信群里的消息难道不算数?"
锁定休息日加班属于工作安排,粉碎"非工作日"抗辩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休息日按用人单位要求加班,属于工作时间的组成部分,加班事故与正常工作事故在法律上受到同等保护。律师指导小吴收集证据:劳动合同及近一年工资银行流水;项目经理在微信工作群发出的周末加班通知截图;工地门禁刷脸记录(周末进入记录);周末加班考勤记录(含项目经li签字确认);吊索断裂现场的实物照片;三名同在周末加班的工友书面证言;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急诊病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休息日按用人单位要求加班属于工作时间的组成部分,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12月,泽良律师向厦门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辩称周末为休息日,小吴系自行到工地,非公司安排的工作。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项目经理通过微信工作群发出的加班通知属于有效的管理工作安排,其在工作群中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小吴基于项目经理的加班安排到达工地履行的职责,完全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法定要件。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5年2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锁骨骨折术后遗留肩关节外展不能超过60度、右肩胛冈骨折愈合后肩背部轻度畸形,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休息日加班属于工作时间的法定组成部分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右肩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坚持认为休息日不属于工作时间。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项目经理微信群加班通知直接证明系工作安排、门禁记录和考勤记录客观印证加班事实、小吴受伤与执行周末加班任务有直接因果关系。2025年4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十六万元。小吴说:"公司在群里喊加班,出了事说是我自己去的——法律说群里的工作安排也是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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