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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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系厦门某商场顾客,因购买的服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多次协商退货退款均被商家拒绝。某日再次到专柜协商时与店长发生争吵,情绪激动之下推倒展示架,砸中店长腿部,致其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定罪留下案底,将严重影响当事人从事金融行业的职业生涯。
团队接受委托后,围绕厘清事实、促成谅解、争取从宽开展辩护:多次会见当事人,查明其系因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多次协商无果而情绪失控;促成当事人赔偿商家损失、办理退货退款,双方达成和解并取得书面谅解;收集当事人平时表现优秀、具备从业资质、家庭困难等证明材料。
团队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主张:主观恶性较小,系纠纷引发、情绪失控所致,与蓄意伤害有本质区别;具有坦白、悔罪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有效化解消费纠纷;依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2022年),轻伤害案件中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为赵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谅解、初犯等从宽情节,社会矛盾已化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得以继续从事原有工作。
涉消费纠纷的伤害案件中,及时促成赔偿和解、取得谅解,对争取不起诉具有重要意义。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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