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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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某建筑劳务公司,张师傅做泥水工六年。2024年7月的一天下午,他在工地室外高温下连续作业近六小时后,突感头晕目眩,在走向阴凉处途中晕倒,面部朝下摔在砖堆上。送医后诊断为右侧肱骨中段螺旋形骨折、右侧颧骨骨折、额部皮肤裂伤。医院实施右肱骨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右颧骨行微型钛板内固定术。
建筑劳务公司推脱:"你这是自己身体原因中暑晕倒,不算工伤"
术后张师傅术后右臂被石膏固定无法弯曲,右脸肿胀青紫,眼睛只能睁开一条缝。公司负责人来医院后说:"高温天气中暑是你自己身体不行,不是干活直接受的伤,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出点医药费,别的不管。"张师傅右臂吊着绷带找到泽良律师时,脸上还贴着纱布,右眼周围青紫还未消退:"大热天在太阳底下干了六个小时活才晕倒的,公司说是我自己身体问题?"
锁定高温作业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粉碎"自身原因"抗辩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六条,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作业属于工作安排的一部分,因高温环境导致的晕厥和随后的摔伤与工作环境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中暑不是孤立发生在非工作场所的个人健康事件。律师指导张师傅收集证据:劳动合同及近一年工资银行流水;工地门禁刷脸记录(当日连续作业时长);当地气象部门出具的当日高温红色预警证明(最高温39.2℃);工地排班记录(张师傅在室外无遮阳区域作业的安排);三名在场工友的证人证言(证实连续作业未安排轮换休息);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急诊病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六条,高温作业环境导致的伤害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9月,泽良律师向绍兴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抗辩称张师傅系自身身体原因导致晕厥,摔伤不属于工伤。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张师傅在高温红色预警天气下被安排连续六小时室外作业,用人单位未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排轮换休息和提供防暑降温措施,是导致其晕厥并摔伤的直接原因,与工作环境有法定因果关系。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11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肱骨骨折术后遗留肘关节屈伸受限、右颧部轻度凹陷畸形,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高温作业环境导致伤害与工作的因果关系认定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右臂功能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坚持认为中暑系个人体质问题,不属于工伤。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高温红色预警当天连续六小时室外作业的事实、用人单位未提供防暑降温措施、中暑与工作环境的因果关系明确、摔伤是中暑的直接后续事件。2025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十五万元。张师傅说:"大热天在太阳底下干了六个小时中暑摔了,公司说我身体不行——法律说这就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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