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31
64
摘要: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厦门地区代理的一起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案例。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有的商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第三者,企图通过合法交易形式掩盖财产转移实质。泽良海豚婚家团队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成功撤销该交易并追回商铺价值折价款120万元。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郭女士与黄先生于2009年在厦门结婚,婚后二人共同投资购置了位于厦门中山路的一处商铺,登记在黄先生个人名下,由黄先生负责出租管理,年租金收入可观。郭女士一直以为商铺是家庭的重要资产,从未想过黄先生会擅自处置。
2023年初,郭女士因家庭需要用钱,向黄先生提及商铺租金事宜,黄先生却支支吾吾。郭女士心生疑虑,前往商铺查看,发现承租人已更换,且新的承租人自称已向房东购买了该商铺。郭女士紧急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发现黄先生已于2022年8月将商铺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一名郑姓女子,而该商铺的市场价值至少在200万元以上。
郭女士进一步调查发现,郑姓女子正是黄先生的婚外情人,二人已保持不正当关系近三年。黄先生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夫妻共有商铺转让给郑姓女子,实质上是通过买卖形式进行财产转移。郭女士感到震惊和愤怒,立即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维权。
二、法律分析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深入研究后认为,本案涉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人撤销权的复杂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该商铺系郭女士与黄先生婚后购置,虽然登记在黄先生个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先生未经郭女士同意,擅自处分该商铺,侵犯了郭女士的财产权益。
依据《民法典》第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黄先生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商铺,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且郑姓女子明知黄先生已婚仍配合完成交易,郭女士作为共有人有权请求撤销该交易。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黄先生与郑姓女子恶意串通,以买卖形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依法无效。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制定了双管齐下的代理策略:
证据调查方面,律师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商铺进行了市场价值评估,评估报告显示该商铺在转让时点的市场价值为210万元,黄先生的转让价格仅为市场价的38%,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律师还调取了黄先生与郑姓女子的银行流水,发现郑姓女子支付的80万元购房款中,有50万元来源于黄先生事先转给她的资金,实质上黄先生自导自演了一场买卖交易。
同时,律师收集了黄先生与郑姓女子的亲密照片、共同居住的证据、以及二人在转让商铺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黄先生表示先把房子转给你,以后我们再想办法等,直接证明了二人的恶意串通。
诉讼方案方面,律师同时提起两个诉讼:一是确认黄先生与郑姓女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是行使撤销权撤销该低价转让行为。律师在庭审中详细论证了80万元价格的不合理性、资金流向的自导自演性质,以及二人的恶意串通事实。
四、案件结果
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有的商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郑姓女子,且郑姓女子的购房资金部分来源于黄先生本人,二人存在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损害了郭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
法院判决撤销黄先生与郑姓女子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郑姓女子协助将商铺恢复登记至原状态,并向郭女士返还商铺占有期间的租金收益。鉴于商铺已实际变更登记且涉及第三人利益,经法院调解,最终由郑姓女子向郭女士支付商铺价值折价款120万元,案件圆满解决。
五、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指出,婚内财产转移的高级形式之一,就是通过虚假交易将财产过户给第三者,如低价转让房产、虚假买卖车辆等。面对此类情况,原配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恶意交易。建议夫妻双方对重大资产如房产、股权等保持共同管理,定期查询资产登记状况,发现异常过户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同时,在发现配偶有转移财产迹象时,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产进一步流失。
篇19 :杭州男方为第三者购买奢侈品及旅游消费案:泽良海豚婚家团队追回消费支出47万
摘要: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杭州地区代理的一起消费型婚内财产转移案例。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第三者大量购买奢侈品、支付境内外旅游费用,累计消费支出47万元。泽良海豚婚家团队通过细致的消费记录梳理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帮助原配追回该款项。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汪女士与徐先生于2011年在杭州结婚,徐先生在一家互联网公司担任高管,收入颇丰。汪女士为设计师,工作自由但收入相对较低。婚后二人在杭州购置了房产,生活优渥,育有一女。
2023年春节后,汪女士发现徐先生对个人消费支出极为敏感,且多次以商务出差为由前往三亚、云南等地。汪女士在一次偶然机会中,看到徐先生的信用卡账单,发现大量奢侈品消费记录,包括名牌包、珠宝、高档化妆品等,消费地点涉及杭州大厦、三亚免税店等,累计金额巨大。
经汪女士暗中调查,这些奢侈品均购买给一名孙姓女子,且多次境内外旅游也是与孙姓女子同行。汪女士统计后发现,徐先生在2022年至2023年间,为孙姓女子购买奢侈品及支付旅游费用累计达47万元。徐先生辩称这些消费是商务应酬和正常社交支出,拒绝向汪女士说明具体情况。
汪女士意识到,徐先生是通过为第三者消费的方式变相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决定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二、法律分析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财产转移形式的消费化。徐先生并未直接向孙姓女子转账,而是通过购买商品、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为对方谋取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徐先生用于消费支出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消费行为表面上完成了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但实质上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第三者的个人利益。
依据《民法典》第153条,徐先生基于婚外情关系为孙姓女子购买奢侈品、支付旅游费用,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无效。孙姓女子接受这些消费利益,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相应款项。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发生效力。但为第三者购买奢侈品、支付高额旅游费用,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畴。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制定了精细化的代理策略:
证据收集方面,律师指导汪女士收集了徐先生的信用卡账单、支付宝和微信支付记录,筛选出所有与奢侈品购买、旅游消费相关的支出。律师还调取了杭州大厦、三亚免税店等商家的消费记录和会员信息,证明消费商品的接收人为孙姓女子。同时,律师收集了徐先生与孙姓女子的合照、酒店入住记录、机票订单等,证明二人共同出游及消费的关联性。
法律论证方面,律师在诉讼中主张,徐先生为孙姓女子支付的消费款项,虽然形式上表现为商品买卖和服务合同,但实质上是基于婚外情关系的赠与行为。孙姓女子因徐先生的支付行为无偿取得了奢侈品和旅游服务,该利益的取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返还相应价款。
诉讼方案方面,律师将孙姓女子列为被告,要求其返还47万元消费支出。对于已使用的奢侈品和已完成的旅游服务,律师主张孙姓女子应当折价返还。
四、案件结果
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孙姓女子购买奢侈品、支付旅游费用累计47万元,该行为基于二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无效。孙姓女子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利益,缺乏合法依据,应当向汪女士返还。
法院综合考虑部分商品已使用、部分服务已消费的情况,判决孙姓女子向汪女士返还40万元。判决生效后,孙姓女子履行了返还义务。汪女士对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细致入微的证据工作和专业的法律论证表示高度赞赏。
五、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提醒,婚内财产转移不仅包括直接的资金转账,还包括为第三者支付消费款项、购买商品等形式。无论是购买奢侈品、支付旅游费用,还是为第三者支付房租、学费等,只要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基于婚外情关系,原配均有权要求返还。建议当事人在发现配偶有大额异常消费时,及时保存信用卡账单、支付记录、购物凭证等证据,并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
篇20 :广州男方为第三者设立公司出资案: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穿透股权架构追回出资款65万
摘要: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广州地区代理的一起股权型婚内财产转移案例。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65万元为第三者设立公司出资,并将公司登记在第三者名下。泽良海豚婚家团队通过穿透式股权调查和法律分析,成功帮助原配追回全部出资款项。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冯女士与周先生于2007年在广州结婚,周先生从事进出口贸易,冯女士则在出版社工作。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奋斗,在广州购置了多处房产,家庭经济基础扎实。然而,随着周先生生意越做越大,其回家的时间却越来越少。
2023年3月,冯女士在整理家庭资产时,发现家庭账户中少了65万元。经查询银行流水,冯女士发现该款项于2022年10月转入一家新设立的贸易公司账户,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正是一名叶姓女子。冯女士进一步调查发现,周先生与叶姓女子关系密切,二人不仅经常一同出席商务活动,还在广州某小区共同居住。
冯女士与周先生对质,周先生承认与叶姓女子有关系,但坚称65万元是投资设立公司,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公司盈利后会分红给家庭。冯女士深知这不过是周先生转移财产的借口,叶姓女子根本不会将公司收益用于家庭。为维护自身权益,冯女士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处理此案。
二、法律分析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深入研究后指出,本案涉及通过设立公司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复杂法律问题,需要穿透股权架构还原财产转移的实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周先生用于出资的6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未经配偶同意,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为第三者设立公司,属于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153条,周先生基于婚外情关系为叶姓女子出资设立公司,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无效。虽然公司登记在叶姓女子名下,形式上具有合法性,但实质上是周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移给第三者。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叶姓女子因周先生的出资行为取得公司股权和相应的财产权益,应当返还出资款65万元。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针对股权型财产转移的特点,制定了专业的代理策略:
穿透调查方面,律师调取了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确认公司注册资本为65万元,叶姓女子为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时间为2022年10月,与周先生转账时间完全吻合。律师还调取了公司的银行流水,发现公司设立后并无实际经营活动,65万元出资款中的大部分被叶姓女子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个人债务,进一步证明该公司系为转移财产而设立的空壳公司。
同时,律师收集了周先生与叶姓女子的亲密照片、共同居住的物业证明、以及二人在公司设立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周先生表示公司注册好了,钱已经打过去,以后这个公司就是你的了,直接证明了出资行为的赠与性质。
法律论证方面,律师在诉讼中主张,周先生为叶姓女子出资设立公司,虽然形式上完成了公司注册和股权登记,但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移给第三者。叶姓女子取得公司股权缺乏真实的出资对价,且基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返还出资款。
四、案件结果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65万元为叶姓女子出资设立公司,结合二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公司设立时间与转账时间的吻合、公司无实际经营以及聊天记录内容,足以认定该出资行为的实质为赠与。
法院认为,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无效。叶姓女子因该行为取得公司股权和相应的财产权益,应当向冯女士返还出资款65万元。法院判决叶姓女子返还65万元及利息,并配合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或注销手续。
判决生效后,叶姓女子在法院强制执行压力下返还了全部款项。冯女士对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穿透股权架构、还原财产转移真相的专业能力深表敬佩。
五、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指出,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婚内财产转移的形式日趋复杂,一方可能通过设立公司、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财产转移给第三者。面对此类情况,当事人切勿被复杂的股权架构迷惑,应委托专业律师深入调查公司的设立背景、资金来源、实际经营状况等,通过法律手段穿透表象、追回财产。同时,建议夫妻双方对家庭重大资产保持共同管理,对大额资金转出、公司设立等行为及时了解和确认,防范财产风险。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