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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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是保险公司的“挡箭牌”。《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过明确说明,则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泽良律所在福州代理的一起装修工脚手架坠落身亡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高空作业免责”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60万元团体意外险保险金。
案情描述
“福州”的老彭,51岁,四川达州人,在福州做装修零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额60万元。在商铺装修工地从约4米高的移动脚手架坠落,后脑着地当场死亡。装修队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险。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根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2米以上高空作业属于免责范围,我司对本次事故不予赔付。”
这意味着,本应获赔的60万元保险金,一分都拿不到。
经亲戚介绍,老彭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以"高空作业免责"为由拒赔是否成立。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
1. 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高空作业免责的认定存在法律争议。
2. 保险公司对免责事由负有法定举证责任。
3. 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有利于被保险人为原则。
泽良律师随即指导老彭收集了:保单及投保单原件、投保时的相关询问记录、完整的损失清单及现场照片/视频、事故认定/消防部门/气象部门的相关文书、理赔决定通知书原件,以及与保险代理人/理赔员的全部沟通记录。
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福州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预判了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路径,逐一制定了应对方案。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老彭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经泽良律师介入后,保险公司经过内部重新审核,认可了泽良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律师团队从《保险法》第十七条提示说明义务的角度,证明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缺乏充分的事实基础和明确的法律依据。最终,保险公司向老彭支付了60万元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老彭说:“这笔钱对我太重要了。泽良律师用专业能力帮我争回了本来就应该属于我的权益。”
泽良(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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