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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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险中,火灾是最常见的大额损失事故,也是保险公司拒赔最为集中的领域。《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第三十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当火灾原因认定存在争议时,举证责任和条款解释均应当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泽良律所在广东代理的一起线路短路引发车间大火烧毁设备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自燃及电气故障属于免责条款”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200万元企业财产险(财产基本险)保险金。
案情描述
广东的李总,52岁,广东江门人,经营一家五金加工厂,投保了企业财产险(财产基本险),保额200万元。工厂车间因配电箱线路短路引发大火,三台数控机床和大量半成品全部烧毁,估损约200万元。投保了财产基本险。保险公司以电气故障属于免责条款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查勘后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经消防部门认定,本次火灾系配电箱电气线路故障引发。根据合同免责条款,电气故障及自燃导致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这意味着,本应获赔的200万元保险金,一分都拿不到。
经商会朋友介绍,李总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电气短路引发的火灾是否属于"自燃"免责范围,以及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
1.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投保单上的"自燃及电气故障免责"条款仅为格式印刷小字,保险公司未进行过任何口头或书面说明,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2.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自燃"在本案中应理解为保险标的自身特性引发的燃烧,而非电气线路短路这种外部供电系统故障引发的火灾。
3. 配电箱短路属于突发的、非企业所能控制的意外事故,火灾原因经消防部门认定为电气故障,恰恰证明这是一起意外火灾,而非企业存在主观过错的免责情形。
泽良律师随即指导李总收集了:保单及投保单原件、投保时的相关询问记录、完整的损失清单及现场照片/视频、事故认定/消防部门/气象部门的相关文书、理赔决定通知书原件,以及与保险代理人/理赔员的全部沟通记录。
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广东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预判了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路径,逐一制定了应对方案。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李总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泽良律师代理李总通过诉讼途径,围绕核心法律争议提交了详尽的代理意见。在举证环节,泽良律师从《保险法》第十七条提示说明义务的角度切入,指出了保险公司在程序、告知义务和举证责任上的多处瑕疵。经过法律程序,保险公司最终认可了泽良律师的论证逻辑,向李总支付了200万元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李总说:“当初买保险就是图个安心,没想到真要费这么大周折才能拿回该拿的钱。感谢泽良律师,把保险公司的每一条拒赔理由都拆得干干净净。”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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