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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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条款是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常见手段,但该条款不得被滥用以逃避保险责任。《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泽良律所在湖北代理的一起乙状结肠腺癌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出险”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30万元重疾险保险金。
案情描述
“湖北”的老徐,50岁,湖北黄冈人,在武汉开小餐馆,投保了重疾险,保额30万元。因便血、腹痛就医,肠镜发现乙状结肠占位,病理确诊乙状结肠腺癌II期。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被保险人在等待期(90日)内确诊恶性肿瘤,等待期内出险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不予赔付。”
这意味着,本应获赔的30万元保险金,一分都拿不到。
经病友推荐,老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出险"为由拒赔是否成立。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
1. 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等待期出险的认定存在法律争议。
2. 保险公司对免责事由负有法定举证责任。
3. 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有利于被保险人为原则。
泽良律师随即指导老徐收集了:保单及投保单原件、投保时的相关询问记录、完整的损失清单及现场照片/视频、事故认定/消防部门/气象部门的相关文书、理赔决定通知书原件,以及与保险代理人/理赔员的全部沟通记录。
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湖北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预判了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路径,逐一制定了应对方案。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老徐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在泽良律师的代理下,经诉讼程序,律师团队围绕《保险法》第十九条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确诊时间展开了系统的法律论证。泽良律师从法律的体系解释和立法目的出发,逐一回应了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保险公司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最终同意向老徐支付保险金30万元。拿到赔款那天,老徐说:“保险公司拒赔的时候我觉得天都塌了。泽良律师一步一步帮我把案子做下来,最后真的拿到了钱。”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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