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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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厦门某娱乐场所管理人员被控涉嫌组织卖淫罪,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泽良刑事团队黄金救援期内紧急介入,通过论证证据不足,获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羁押月余后重获自由。
厦门公安机关对某会所突击检查,查获多名涉嫌卖淫嫖娼人员。会所运营经理陈某(化名)作为现场负责人被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家属在羁押期间紧急委托泽良刑事团队,启动黄金救援期辩护。
依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认定该罪的核心,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实施招募、雇佣、纠集等组织手段并形成管理、控制关系。
陈某系会所普通管理人员,负责前台接待、员工排班及日常行政事务,不参与利润分成,对包间内具体经营无管理权限;会所实际控制人另有其人;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团队以"证据不足+角色定位错误"为核心展开辩护。
主体身份上,陈某属执行层面的一般管理人员,不具备"组织者"身份特征;主观明知上,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对场所内可能存在违法活动有模糊认知,无法证明其对卖淫活动具有明确、具体的明知;客观行为上,无证据证明其实施招募、纠集卖淫人员、调度卖淫活动、收取或分配嫖资等核心行为;证据方面,指控主要依赖同案人员口供,且口供间存在矛盾,缺乏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现场监控等客观证据印证,未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
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某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且其无串供、毁灭证据或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羁押月余后重获自由。
审查批捕阶段审查期限较短,律师须在短时间内完成会见、阅卷、论证与沟通全流程。涉娱乐场所案件中,处于管理链条末端的人员易被扩大打击,及时介入、精准辩护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防线。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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