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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离婚冷静期财产争议案:泽良律所突破转移隐匿抗辩,助力获赔百余万

2026-08-28      258     

离婚冷静期,是给婚姻一个缓冲,还是给财产转移留出时间窗?在漳州,一起因离婚冷静期内财产变动引发的纠纷,让当事人王某某陷入被动。她发现,丈夫在冷静期内将名下多套房产低价转让,意图让她“净身出户”。这起案件,最终在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的介入下,成功追回本应属于她的财产份额。


2023年初,漳州的王某某与丈夫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民政局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进入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王某某无意中发现,李某正悄悄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两套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其亲属。王某某心急如焚,她担心冷静期一过,财产早已被转移殆尽,自己将一无所有。


王某某与李某结婚十余年,育有一子。婚后两人共同经营生意,购置了多套房产和车辆。此次离婚,本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王某某本以为可以和平分手,却没想到李某会在冷静期内做出如此举动。她找到李某理论,李某却称房产转让是“正常经营需要”,且冷静期内双方尚未正式离婚,财产仍属共同管理,他有权处置。王某某感到既愤怒又无助,她不知道冷静期内转移财产是否违法,更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朋友的建议下,王某某来到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寻求帮助。接待她的律师耐心听取了她的讲述,并迅速梳理了案件脉络。律师告诉她,离婚冷静期并非“真空期”,夫妻共同财产仍受法律保护,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在冷静期内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王某某能否追回相应份额?


围绕这一焦点,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展开了细致调查。他们发现,李某转让房产的对象是其胞弟,且转让价格远低于市场评估价,明显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房产转让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了房产交易档案和评估报告。这些证据清晰地表明,李某的转让行为并非善意,而是为了减少王某某可分割的财产。


庭审中,李某辩称转让房产是为了偿还生意债务,且转让价格合理。泽良律师则指出,李某胞弟并未实际支付足额对价,转账记录显示资金在短时间内被转回,且李某无法提供债务凭证。律师还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冷静期内仍属双方共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法院最终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李某的转让行为无效,并依法追回了相关房产,王某某成功分得价值百余万元的财产份额。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长舒一口气。她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特别耐心,让我在最无助的时候看到了希望。”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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