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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组织卖淫案——泽良刑事团队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性争取取保候审

2026-08-07      302     

摘要:泉州某娱乐场所经理被控组织卖淫罪,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在黄金救援期内介入,论证当事人仅为协助者而非组织者,成功在37天内获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案件背景

赵某系泉州某商务会所楼面经理,负责员工排班、客户接待、投诉处理等日常运营。公安机关扫黄专项行动中对会所突击检查,查获多名涉嫌卖淫人员,认定赵某对卖淫活动知情并参与管理,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其刑事拘留。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

会见要点

律师会见后发现,赵某虽为"楼面经理",实际仅负责服务员排班、卫生检查、物资采购等日常行政事务,未参与卖淫人员招募、培训、定价、调度等核心环节;领取固定工资,收入与卖淫活动无涉;会所实际控制人另有其人,赵某对组织策划并无决策权。

法律分析

依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才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赵某未实施上述组织手段,也未对卖淫活动形成管理、控制关系,其行为至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参与程度较浅、作用较小、获利较少,无逮捕必要。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为赵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证据不足,其行为更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特征,且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获取保候审。

律师建议

涉黄案件中,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限往往较模糊。是否实施招募、雇佣、纠集等组织手段、是否形成管理控制、卖淫人员是否达到三人以上,是区分两罪的关键。专业律师细致分析当事人职责范围与行为模式,可在黄金救援期内争取有利结果。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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