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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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厦门某足浴店老板被控组织卖淫罪,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通过审查证据链条,发现核心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仍认为证据不足,最终争取存疑不起诉。
钱某系厦门某足浴店登记经营者,该店主要从事足疗、按摩服务。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两名技师存在涉黄服务,认定钱某对店内卖淫活动知情并默许,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其刑事拘留。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家属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
钱某称店内明确禁止技师提供涉黄服务并制定了员工守则,对个别技师的私下行为并不知情,亦未组织或默许;自己主要负责前台收银和日常管理,不直接监管技师在包厢内的服务行为。
依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才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本案认定钱某"默许"的证据仅有两名技师供述,且供述内容互相矛盾,缺乏客观证据佐证其主观明知。检察机关经审查,对钱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团队继续审查全案证据:搜查中未查获用于组织卖淫的账本、考勤表、服务价格表等关键物证;监控显示钱某日常管理未涉及涉黄内容,亦未对技师进行相关培训或调度;技师涉黄服务系私下与顾客协商,未经店内统一安排。指控主要依赖相互矛盾、无法相互印证的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仍未取得证明钱某组织、控制卖淫活动的客观证据,证据状况未能改善。
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认为钱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恢复经营。
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不能仅凭场所内存在卖淫活动即推定经营者构成犯罪,须严格审查是否实施组织手段、是否主观明知、是否形成管理控制。证据不足时,应当依法争取存疑不起诉,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被错误追诉。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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