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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涉黄案——泽良刑事团队以胁从犯、从犯情节争取缓刑

2026-08-07      42     

摘要:厦门某按摩店技师被控组织卖淫罪,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论证其系被胁迫参加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争取胁从犯及从犯认定,最终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并获缓刑。

案件背景

吴某系厦门某按摩店技师,主要从事正规按摩服务,入职时被告知仅提供正规按摩服务。此后店负责人以扣押工资、威胁曝光个人隐私等方式胁迫其提供涉黄服务,吴某被迫同意。公安机关突击检查查获多名技师提供涉黄服务,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吴某刑事拘留。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家属在第一时间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

会见与证据

吴某向律师说明了被胁迫的经过,并提供与店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多次以威胁口吻要求吴某提供涉黄服务。吴某从未主动招揽客户,亦未参与店内其他技师的管理或培训,仅按店负责人安排提供服务。

批捕阶段辩护

依《刑法》第二十八条,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吴某系被胁迫参加犯罪,且未实施组织、管理、招募等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组织者"构成要件,依法至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四条,协助组织卖淫罪系独立罪名,不以组织卖淫罪从犯论处。检察机关据此对吴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处理结果

审判阶段,律师提出吴某系被胁迫参加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便不认定胁从犯,其在共同犯罪中也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为从犯;且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法院认定吴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当事人避免实刑,并重新找到正规工作。

律师建议

对被胁迫参加涉黄犯罪、仅起辅助作用的人员,应积极争取胁从犯或从犯认定,依法主张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胁迫情节的认定需要有相应证据支持,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律师应及时指导当事人收集和固定证据。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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