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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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泉州某酒吧营销人员被控组织卖淫罪,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通过论证当事人仅为介绍者而非组织者,成功将罪名变更为介绍卖淫罪,实现罪轻辩护。
郑某系泉州某酒吧营销人员,负责联系客户、安排座位、推销酒水。公安机关侦办该酒吧涉嫌组织卖淫案时,发现郑某多次向客户发送含有卖淫人员信息的微信消息,并从中收取一定费用,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其刑事拘留。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家属在第一时间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
郑某称确有客户询问"能否安排特殊服务"时,其将客户联系方式转给场内的卖淫人员,由双方自行联系;收取的费用系卖淫人员自愿给予的"感谢费",并非从卖淫收入中抽成;自己从未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培训或调度,也不参与卖淫活动的组织和策划。
依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郑某的行为仅限于向客户传递卖淫人员信息、偶尔协助双方联系见面地点,未建立固定卖淫群组,未制定服务价格、分配卖淫任务或管理卖淫人员考勤;卖淫人员系自行在酒吧活动,与酒吧无固定雇佣或管理关系,属典型介绍行为而非组织行为。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组织卖淫罪相比,介绍卖淫罪量刑起点明显更低。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以介绍卖淫罪对郑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较组织卖淫罪可能面临的刑罚大幅缩减。
在涉黄类案件中,对仅起信息传递、牵线搭桥作用的人员,应当准确认定为介绍卖淫罪,避免简单以组织卖淫罪论处。罪名的准确适用,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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