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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建筑工地钢筋砸脚致趾骨骨折案: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突破"临时工"抗辩锁定事实劳动关系,助建筑杂工获赔15万元

2026-08-14      1     

台州某建筑工地,老周做建筑杂工三年。今年三月的一个下午,他在工地搬运钢筋时,堆放的钢筋捆突然滑落,其中一根直径25毫米的螺纹钢直接砸中他的右脚。工友赶紧把他送到医院,急诊诊断:右足拇趾近节趾骨粉碎性骨折,右足背软组织严重挫伤。医生为他做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植入了一枚微型钢板和四枚螺钉。术后老周右脚肿胀疼痛,一个月无法下地,只能靠拐杖勉强挪动。

建筑公司甩锅:"你是包工头叫来的零工,跟公司没关系"

住院期间,老周联系了工地项目经理,对方态度冷淡:"你是包工头老李叫来干活的,工资也是老李发的,跟我们建筑公司没有关系。你这种情况,自己找老李商量吧。"老周的工资确实由包工头通过微信转账发放,每月6500元,从未签过劳动合同。包工头老李来看过他一次,塞了两千块钱就再也没露面。老周坐在病床上,右脚裹着厚厚的纱布,拐杖靠在床边,拨通了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的电话,声音有些发抖:"我在工地干了三年,出了事他们说我不是公司的工人,那我到底是谁的工人?"

穿透用工表象,锁定事实劳动关系

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老周:虽然未签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是"从属性"——你接受建筑公司的管理和安排、你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你从公司获取劳动报酬。律师指导老周系统收集了以下证据:包工头老李的微信转账记录(共36笔,其中28笔备注"工资");工地门禁卡和老周的进出记录;工地考勤表照片(记录了老周近两年的出勤情况);老周穿着工地反光背心的工作照;三名工友的证人证言;建筑公司项目部通讯录(老周名字列在"杂工组");医院急救记录中工友填写的"工作中受伤"说明。同时,律师调取了该建筑公司向包工头老李支付劳务分包款的银行流水,锁定了用工链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即便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建筑公司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今年五月,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向台州市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建筑公司提交书面抗辩称:老周是包工头雇佣的临时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老周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于今年六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情稳定后,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老周进行了鉴定:右足拇趾功能丧失程度达30%,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未参保情形下的全额主张

建筑公司未为老周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全部工伤待遇由建筑公司承担。律师核算了赔偿清单: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6500元=45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4个月×6500元=26000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主张约15.8万元。仲裁阶段,建筑公司提出老周是自己走路不小心被钢筋绊倒,与工作无关。律师出示了完整的证据链:工地监控录像截图显示钢筋堆放在工作通道旁、现场安全员的工作日志、三名工友关于事发经过的证言,证明了受伤与工作的直接因果关系。今年七月,双方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老周各项赔偿共计15万元。老周拿到赔偿款后说:"我在这工地搬了三年钢筋,这次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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