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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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某在建住宅项目工地,小郑29岁,做架子工四年,日薪350元。今年四月的一个上午,他在四米高的外脚手架上铺设踏板时,脚下的一块竹制踏板突然断裂,小郑整个人从四米高处坠落,背部重重地砸在下层钢管支架上。工友立即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急诊CT显示:左侧第5至第8肋骨骨折,伴左侧少量血胸,左肺轻度挫裂伤。医生为他做了胸腔闭式引流术和肋骨内固定手术,住院治疗三周。
总包和分包互相推:"找包工头去,跟我们建筑公司没关系"
小郑出院后,左侧胸壁仍然持续疼痛,深呼吸和咳嗽时加重。他先联系了包工头,包工头说自己只是介绍人;联系劳务公司,说小郑不是他们的工人;联系总包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说:"你不是我们公司的人,脚手架是我们分包的,你找包工头去。"三家单位像踢皮球一样互相推脱。小郑左肋的伤痛和心里的愤懑交织,在家人建议下找到了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他捂着左肋说:"我在这个工地干了一年多,出了事他们全说跟我没关系,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
锁定违法分包链条,追究总包单位用工责任
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接案后告知小郑:建筑行业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是常见现象,但法律对此有明确的保护性规定。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律师指导小郑收集了以下证据:包工头每日现金发放工资的记录本照片(小郑自行保存的每日签收记录);工地门禁卡和考勤记录;小郑的架子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发包方与总包方的工程合同照片(工友提供);包工头安排工作的微信聊天记录;脚手架踏板断裂处的现场照片;四位架子工工友的证言;急救病历中记录的事故经过。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今年六月,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向台州市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明确将总包建筑公司列为用人单位。总包公司抗辩称小郑是包工头雇佣的临时工。律师在意见书中梳理了完整的违法分包链条,并援引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无论中间有多少层转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均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于今年七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情稳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愈合良好,左肺功能轻度减退,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违法分包中发包方的全额承担
所有用工环节的单位均未为小郑参保,根据违法分包责任规则,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包建筑公司全额承担。律师核算赔偿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按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6个月)、护理费(住院期间加出院后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康复理疗费、交通费、胸带辅助器具费等,合计主张约28.5万元。仲裁时,总包公司试图将责任层层转嫁给包工头,律师出示了完整的证据链:分包合同、包工头证言、工资发放记录、工地管理记录环环相扣,证明总包公司在违法分包中的用工主体责任不可推卸。今年八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总包公司一次性支付小郑各项赔偿共计27万元。小郑事后说:"我一直以为自己只是个临时工,第一次知道,原来我也是有劳动关系保障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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