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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家具厂电锯反弹伤手致拇指功能丧失案: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突破试用期未签合同抗辩,助木工学徒获赔16.5万元

2026-08-14      7     

莆田某家具制造厂,小赵23岁刚入职一个半月做木工学徒,月薪4000元,还没来得及签劳动合同。今年二月的一天,他在操作台式电锯切割木板时一块木料因内部应力突然反弹,右手来不及收回,拇指被弹起的木料带向高速旋转锯片,造成右手拇指掌指关节处严重撕裂伤。紧急送医诊断为:右手拇指掌指关节囊破裂、拇指尺侧副韧带完全断裂、拇指伸肌腱部分断裂。虽经显微外科修复手术保留了拇指外形,但拇指活动功能严重受损——无法完全伸展和握拳,抓握力仅为正常手的40%。

家具厂老板:"你还在试用期,没签合同就不算正式员工"

小赵术后右手拇指被钢针固定生活自理都成问题。家人陪他去找家具厂老板,老板翻了翻入职登记表说:"你才来一个半月还在试用期,劳动合同都没签,严格来说还不算我们的正式员工。厂里可以给你报销医药费再给两个月工资作为补助,其他的到此为止吧。"小赵不知所措——他第一次出来打工,不知道"试用期"和"没签合同"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在亲戚介绍下他找到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用左手握着受伤的右手问:"试用期就没关系了吗?那我这样算不算工伤?"

试用期即劳动关系起算日,未签合同不等于无保障

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接案后告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不是独立于劳动合同之外的"空窗期"。自小赵第一天上班起劳动关系即已建立,未签书面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更不影响工伤认定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律师指导小赵收集证据:入职登记表(明确记载入职日期和岗位);一个半月银行工资流水;工作服和工具箱分配记录;家具厂每天晨会记录(有小赵签名);车间班组微信群每日工作安排记录;电锯设备使用培训记录(事发前一周培训文件上有小赵签名);五位工友证言(有人拍摄了事发前工位照片);入院急救记录。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今年四月,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向莆田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家具厂书面抗辩称小赵尚在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不属于正式员工。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仅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个阶段,不能成为否定劳动关系的理由。人社部门认可律师意见于五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情稳定后鉴定:右手拇指掌指关节功能丧失约50%,抓握力严重受损,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未参保试用期员工的全额主张

家具厂未为小赵缴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参保期间发生工伤全部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4000元=2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3个月×4000元=12000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拇指功能康复训练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约16.8万元。仲裁时家具厂试图将赔偿压至医疗费加两个月工资约三万元,律师出示完整入职登记表、工资流水和车间晨会记录形成无可辩驳的证据链。今年六月双方经调解,家具厂一次性支付16.5万元。小赵说:"我第一次出来打工什么都不懂,出事才知道法律保护的是干活的人不是签没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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