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
案例

案例

经典案例

南平竹木加工厂电锯弹板致小腿贯通伤案: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突破试用期未参保抗辩锁定工作场所安全隐患,助切割工获赔15万元

2026-08-14      16     

南平某竹木加工厂,小周22岁刚入职一个月做竹板切割工,月薪3800元。今年三月的一天,他在操作台式圆盘锯切割竹板时,一块竹板在切割到末端时突然弹出,小周本能退后躲避时左脚踩入锯台下方的一块松动的地面格栅板中,左脚卡入格栅时被旁边堆积的毛竹料尖刺刺穿左小腿内侧。工友帮他从格栅中脱困后送医,诊断:左小腿内侧软组织贯通伤伴局部感染,左胫骨骨膜损伤。虽经清创缝合和抗感染治疗控制了感染,但伤口愈合后留下了长约8厘米的增生性瘢痕,左胫骨内侧持续疼痛。

竹木厂老板:"你才来不到一个月还在试用期,我们还没给你办保险"

小周伤口愈合后左小腿留下明显疤痕且胫骨内侧一碰就疼。家人陪他找到竹木厂老板,老板查了入职表后说:"你才来不到一个月还在试用期,社保还没来得及给你们交。你这伤虽然是在厂里弄的但毕竟是自己踩进坑里。厂里可以把医药费给你报了再给你一个月的工资做补偿。其他的真没办法——厂子小还在创业,承受不了太多。"小周是刚从技校毕业第一份工作,面对老板的搪塞完全不知所措。在父亲的陪同下他找到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拄着拐杖穿着短裤露出小腿上那道狰狞的疤痕问:"我试用期受了伤,厂里说还没交保险就不算工伤——可是我是在操作锯台的时候受的伤。"

试用期即劳动关系起算日,工作场所安全隐患属单位责任

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九条——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关系即建立,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空窗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件完全满足。此外,锯台下方格栅板松动是工作场所的安全隐患属于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不能归责于劳动者"自己踩进去"。律师指导小周收集证据:入职登记表(写明了入职日期和试用期岗位);一个月工资银行流水;竹木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格栅板定期检查和更换规范——文件上有明确规定,但厂商从未执行);事故现场照片(显示松动和缺失的格栅板);车间监控录像(完整记录竹板弹出→小周后退→踩入格栅的全过程);七位工友证言(多人证实格栅板在事发前至少三个月就有松动且多次向厂方反映);入院记录和伤口照片;伤口愈合后瘢痕的完整病历和照片记录。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今年五月,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向建阳区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竹木厂以试用期+未签合同为由抗辩。律师在意见书中系统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并指出——厂方格栅板长期隐患不整改构成严重安全管理过错,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于六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情稳定后鉴定:左小腿贯通伤后遗长期骨膜疼痛及明显增生性瘢痕,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未参保试用期员工的工伤待遇主张

竹木厂未为小周参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全部工伤待遇由竹木厂承担。律师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3800元=26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3个月×3800元=11400元)、护理费(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瘢痕修复费(激光治疗预估)、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约15.6万元。仲裁时竹木厂试图将赔偿压至医药费加一个月工资,律师出示了格栅板松动失修的事实证据——多位工友证言证明了安全隐患早在三个月前就已存在且多次反映——将事故归因从"小周不小心"翻转为"厂方安全失管"。今年七月双方调解,竹木厂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共计15万元。小周说:"我技校刚毕业第一份工就受了伤,以为试用期什么都不算,现在知道了——只要开始干活法律就开始保护。"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南平建阳分部咨询热线:05925973521 地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西路883号悦城金座1513


  •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官网

    电话: 0592-5973521 地址: 【泽良律师总所】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23层
    【泽良杭州分所】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708号 博地符星创新中心1号楼13层
    【泽良广州分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环球都会广场17层
    【泽良福州分所】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2号邦邦财富中心16层
    【泽良龙岩分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金融中心A1栋6层
    【泽良泉州分所】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9号连捷国际中心26层
    【泽良漳州分所】漳州市龙文区特房锦绣碧湖TFC特房财富中心A座23层
    【泽良泉州分所】永安市含笑大道1909号燕南街道办事处2层

    友情链接: 保险理赔网 泽良婚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