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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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条款是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常见手段,但该条款不得被滥用以逃避保险责任。《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泽良律所在福建省厦门市代理的一起心脏瓣膜手术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确诊”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40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厦门的老黄,52岁,经营一家小型贸易公司。2024年11月,在妻子的建议下,他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40万元,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为90天。2025年2月初,老黄开始感到活动后气喘、夜间不能平卧,症状逐渐加重。2月25日,他前往医院就诊,心脏彩超提示主动脉瓣重度狭窄伴关闭不全,医生建议尽快手术。3月2日,老黄接受了主动脉瓣置换术。术后他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两周后,老黄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通知书》,核心内容为:“经审核,被保险人于2024年11月20日投保,等待期为90天(至2025年2月18日止)。被保险人于2025年2月25日首次就诊并被诊断为主动脉瓣重度狭窄,该时间点距等待期届满仅7天。根据合同约定,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不予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老黄非常愤怒——他从投保到确诊,间隔了三个多月,况且心脏瓣膜的病又不是三个月内能发展出来的。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就诊时间决定出险时间。经网络搜索,老黄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心脏瓣膜疾病的出险时间应以首次就诊时间为准还是以疾病客观发生时间为准。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第一,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等待期条款若不合理地免除保险人责任,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将就诊时间等同于出险时间,完全忽略了疾病的客观发生规律,实质上是变相延长了等待期;第二,主动脉瓣重度狭窄是慢性进展性疾病,从瓣膜开始病变到发展为重度狭窄通常需要数年甚至十余年,老黄的疾病在投保前已在客观上开始进展,但投保前并无任何心脏症状,而等待期内疾病进展至需要手术的程度,恰恰说明疾病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第三,医学专家证言可以证明,老黄的主动脉瓣重度狭窄不可能在短短三个月内从正常瓣膜发展而来,这进一步佐证了保险公司以就诊时间界定出险时间的不合理性。证据方面,律师指导老黄收集了完整的投保单、历年体检报告、首次就诊的全部病历、手术记录,以及心外科专家关于主动脉瓣狭窄病程进展的医学文献。同时,泽良律师团队长期深耕厦门地区,对当地法院在保险纠纷中的裁判倾向、举证分配规则有精准把握。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老黄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经过泽良律师的多轮法律交涉,论证的核心是:等待期条款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变相限缩保险责任的工具。老黄的心脏瓣膜病是一个慢性的、进行性的病理过程,用首次就诊的时间点去取代疾病发生的时间段,是对等待期条款的不当扩张解释。保险公司最终认可了这一分析逻辑,全额支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40万元。拿到赔款那天,老黄说:“保险公司说我差7天才出等待期,可我的心脏瓣膜差了好几年才坏成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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