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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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常与临床医学标准存在落差,保险公司往往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为由拒赔。《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当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泽良律所在广东省代理的一起急性心肌梗死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心梗指标未达合同标准”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40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广东佛山的阿斌,50岁,是一家陶瓷厂的质检员。四年前妻子为他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40万元。2025年1月的一天凌晨,阿斌突发剧烈胸痛,大汗淋漓,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急诊心电图显示急性前壁心肌梗死,肌钙蛋白I升高至3.2ng/mL(正常值<0.04ng/mL)。心内科医生立即行急诊PCI手术,植入两枚支架,阿斌转危为安。出院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审核病历后,出具了《理赔决定通知书》:“经审核,被保险人本次急性心肌梗死虽肌钙蛋白升高,但心脏彩超显示左室射血分数为52%,未降至合同约定的50%以下,不符合合同定义的'严重急性心肌梗死'标准。我司暂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阿斌的妻子看到通知书差点晕过去——丈夫差点没命,胸痛到休克、急诊做了支架手术,保险公司却说还不够严重?经工友推荐,她帮丈夫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急性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严重标准之间存在落差,应当以何者为准。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第一,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合同条款中“严重急性心肌梗死”的定义应当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方式解释——阿斌的肌钙蛋白I高达正常值的80倍,急诊PCI手术是急性心梗的标准治疗方式,这些都足以说明疾病的严重性;第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不符合特定检验指标为由拒赔合理且必要的治疗费用,将射血分数52%与50%之间的2个百分点之差作为拒赔理由,属于滥用格式条款;第三,射血分数标准(LVEF≤50%)是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存疑——临床实践中,52%与50%之间并无实质差异,且射血分数在急性期后会随时间变化。证据方面,律师指导阿斌收集了完整的急诊病历、PCI手术记录、冠脉造影报告、住院期间所有检验报告。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基于对广东地区法院保险纠纷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整理了广东法院在重大疾病定义争议案件中的裁判思路。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阿斌启动了法律程序。
案件结果
经过法律程序,论证的核心是:急性心肌梗死是危及生命的急症,阿斌在发病后接受了急诊PCI手术,肌钙蛋白升高至正常值的80倍,这些客观事实足以说明疾病的严重性。合同条款中2个百分点的射血分数差异,不能成为否定整个疾病的理由。保险公司最终全额赔付了40万元重疾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阿斌说:“我差点没命了,保险公司还嫌我不够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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