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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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立医院就诊”是医疗险中常见的高频拒赔理由之一。《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若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就该条款进行充分说明,则不得在出险后以此为由拒赔。此外,紧急情况下的就医选择不应当受到医院级别的限制。泽良律所在浙江省代理的一起肺腺癌医疗险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非公立医院就诊”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28万元医疗保险金。
案情描述
浙江绍兴的李叔,58岁,是一家服装厂的后勤主管。三年前女儿为他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年度保额200万元。2025年3月,李叔因持续咳嗽、胸痛到医院检查,CT显示右肺下叶占位,穿刺确诊为肺腺癌II期。由于公立三甲医院胸外科床位紧张,排期要等三周,而他的肿瘤进展较快,胸外科医生建议他尽快到当地一家知名肿瘤专科医院(民营三级医院)进行手术。李叔在该民营医院顺利完成了肺癌根治术,住院22天,总费用28万元。出院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了《理赔决定通知书》:“经审核,被保险人本次就诊的XX肿瘤医院为非公立医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范围。根据合同条款,非公立医院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不予赔付。”李叔的女儿急了——当初是因为公立医院排期太久、医生建议尽快手术才去的那家民营医院,怎么花了28万一分都不赔?经网络搜索,她帮父亲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因公立医院床位紧张而选择民营医院的紧急情况是否适用非公立医院免责的例外规则。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第一,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非公立医院免责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如果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就该条款向李叔的女儿进行明确的逐条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依据紧急情况例外规则,当被保险人因病情紧急、公立医院无法及时提供救治,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民营医院时,该就医行为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保险公司不得机械套用条款拒赔;第三,该民营医院虽然非公立,但属于三级医院,具备胸外科肺癌根治术的完整资质,手术质量和安全性与公立三甲医院相当。证据方面,律师指导李叔收集了公立三甲医院胸外科的床位排期证明、主治医生建议尽快手术的书面意见、该民营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完整的手术记录和费用清单。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基于对浙江地区法院保险纠纷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整理了当地法院对紧急情况例外规则的认定标准。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李叔启动了法律程序。
案件结果
经过泽良律师的多轮法律交涉,论证的核心是:医疗险的医院范围限制条款不应成为阻碍被保险人获得及时救治的障碍。李叔因公立医院床位紧张、病情不容等待而选择具备三级医院资质的民营医院,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紧迫性。保险公司最终认可了这一分析,赔付了李叔的全部住院及手术费用28万元。拿到赔款那天,李叔说:“医院排不上队不是我的错,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这个就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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