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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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理赔中,“意外”与“疾病”的定性之争是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将事故性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保险人,若保险人无法证明事故属于免责范围,则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泽良律所在湖南省代理的一起心源性猝死意外险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家属赢得8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案情描述
湖南衡阳的老刘,47岁,是一名物流公司的货车司机。两年前,物流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每人保额80万元。2025年5月的一天上午,老刘在装货过程中突然倒地,工友立即拨打120,但急救人员到达时老刘已无生命体征。法医鉴定结论为心源性猝死,死亡时间推断为上午10时左右。老刘的妻子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身故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出具了《理赔决定通知书》:“根据法医鉴定结论,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猝死属于疾病导致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我司不予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老刘的妻子怎么也想不通——丈夫早上还好好的,装货时突然就不行了,这明明就是意外啊。况且法医报告也没有说是心脏病发作,只是写了心源性猝死。经律师朋友推荐,她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心源性猝死是否当然等同于因疾病死亡,从而排除意外险的保险责任。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第一,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主张猝死属于疾病非意外是主张免责事由,举证责任在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要证明老刘的死亡是由于既有疾病导致,而非外来、突发、非本意的意外事件;第二,老刘生前无任何心脏病史,历年体检心电图均正常,装货过程中突发倒地更符合意外事件的特征,保险公司的必然属于疾病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第三,依据近因原则,老刘死亡的近因是装货过程中的突发性心脏事件,该事件具有外来性、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符合意外的构成要件。证据方面,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老刘历年体检报告、工友证言、法医鉴定报告全文(确认没有发现器质性心脏病)、以及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基于对湖南地区法院保险纠纷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整理了湖南法院在猝死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和近因认定的裁判倾向。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老刘家属启动了法律程序。
案件结果
泽良律师代理老刘家属通过诉讼途径,核心论证是:猝死不等于疾病死亡,保险公司若主张免责,必须证明死亡系既有疾病导致。在老刘无心脏病史、体检正常、事发突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完成举证。经过法律程序,保险公司最终向老刘家属支付了8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老刘的妻子说:“人突然就没了,保险公司还要跟我说一堆疾病意外的道理,还好泽良律师帮我把这个理讲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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