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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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是保险公司的“挡箭牌”。《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过明确说明,则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泽良律所在四川省代理的一起雇主责任险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员工无证驾驶叉车”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家属赢得60万元雇主责任保险金。
案情描述
四川绵阳的老何,44岁,在一家木材加工厂担任仓库管理员。工厂老板为全体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每人保额60万元。2025年4月,老何在仓库内操作叉车搬运木板时,叉车因路面不平发生侧翻,老何被压在叉车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安监部门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老何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雇主责任险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调查后出具了《理赔决定通知书》:“经核实,被保险人何某在事故发生时操作叉车,但未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叉车操作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无有效操作证操作特种设备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免责范围,我司不予赔付。”工厂老板和家属都傻眼了——老何在仓库开了五年叉车,从来没有人和他说过要考什么叉车证,老板自己也不知道这个规定。家属悲愤交加,经工友推荐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企业未为员工办理特种设备操作证的,保险公司能否以员工无证驾驶为由对雇主责任险全额拒赔。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第一,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特种设备免责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工厂老板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就该免责条款进行单独告知或说明,投保单上仅有密密麻麻的格式条款,老板根本不知道有这一条;第二,雇主责任险的保障对象是雇主因员工工伤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员工无叉车证属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层面的问题,与雇主对员工的工伤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企业管理瑕疵为由排除其对雇主工伤赔偿责任的保障;第三,老何操作叉车是工厂安排的工作任务,他在工厂工作了五年,工厂认可其操作叉车的能力,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路面不平导致侧翻,与老何是否有叉车操作证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证据方面,律师指导家属和工厂收集了投保单原件、劳动合同、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工厂五年来老何操作叉车的全部工作记录。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基于对四川地区法院保险纠纷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整理了当地法院对雇主责任险无证驾驶免责争议的裁判倾向。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家属启动了法律程序。
案件结果
泽良律师代理家属通过诉讼途径,核心论证是: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是雇主对员工的工伤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能以员工缺证为由将全部责任推给雇主和员工。工厂安排了老何开叉车,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路面不平,有无叉车证与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经过法律程序,保险公司最终赔付了60万元雇主责任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老何的妻子说:“他在厂里开了五年叉车,老板都不知道要给他办证,到头来保险公司拿这个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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