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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靶向药、免疫抑制剂等高价处方药往往需要患者到院外药房自费购买,而保险公司常以“院外购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然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不符合药品目录”为由拒赔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泽良律所在云南省代理的一起胃癌医疗险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院外购药不属于责任范围”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28万元医疗保险金。
案情描述
云南曲靖的杨姐,51岁,是一名农贸市场的蔬菜批发商。两年前女儿为她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年度保额200万元。2025年3月,杨姐因持续胃痛、黑便就医,胃镜活检确诊为HER2阳性晚期胃癌。肿瘤科医生制定了化疗联合曲妥珠单抗的靶向治疗方案。由于医院药房不配备曲妥珠单抗,医生开具处方让杨姐到院外DTP药房自费购买,每次费用约1.2万元,预计需要20余次治疗,总计约28万元。杨姐垫付了前三次费用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了《理赔决定通知书》:“经审核,被保险人院外购买的曲妥珠单抗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合同条款,医疗费用以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为限,院外药房购买药品的费用不在赔付范围之内。”杨姐的女儿急了——药是主治医生开的处方,医院没有这个药,母亲总不能因为没有药就不治疗吧?她翻遍了保单,确实在密密麻麻的条款里找到了医院范围的限制,但投保时根本没有人告诉她这一条。经病友群推荐,她帮母亲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医生开具必要处方、而医院药房无法提供该药物时,院外购药是否属于合理的就医行为。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第一,《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在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该规定具有强制效力,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若与之冲突则应当认定为无效;第二,曲妥珠单抗是国家医保目录内药物,且是HER2阳性胃癌的标准治疗方案,医生开具的处方真实有效,杨姐院外购药具有充分的临床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三,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医院范围限制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杨姐的女儿投保时,保险公司仅通过电子链接发送了长达数十页的保单条款,未就医院范围限制进行逐条提示和说明。证据方面,律师指导杨姐收集了医生处方笺、医院药房无该药品的书面证明、DTP药房的购药发票和清单、完整的病历和病理报告、投保时的电子保单及投保流程截图。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云南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整理了云南法院对院外购药争议的裁判标准。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杨姐启动了法律程序。
案件结果
经过泽良律师的多轮法律交涉,论证的核心是:医生的处方是医疗必要性的权威背书,当就诊医院药房无法提供必需药物时,病人到院外药房购买是唯一合理的选择。保险公司不能以内部条款阻碍被保险人获得必需的治疗。最终,杨姐成功获赔保险金28万元,覆盖了全部靶向治疗费用。拿到赔款那天,杨姐说:“我也不想去外面买药啊,多跑路还多花钱。可是医院没有这个药,这不是我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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