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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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享泽良律所刑事事业部在泉州地区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策略和一体化的事业部协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展现了泽良律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和责任担当。
一、案情背景
当事人陈某系泉州某餐饮店厨师,2024年8月在店内与外卖配送员刘某因取餐顺序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陈某用厨房擀面杖击打刘某手臂,致刘某左臂尺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陈某刑事拘留。陈某家属在刑拘第4天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介入辩护,希望尽快化解矛盾。
二、法律分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本案中,陈某致刘某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经分析认为,本案具备多项有利因素:一是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双方对冲突的发生均有过错;二是陈某在冲突发生后未逃离现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具有自首情节;三是陈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四是轻伤二级刚刚达到入罪标准,犯罪情节较轻;五是若能及时达成刑事和解,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的可能性极大。
三、辩护策略
泽良刑事事业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黄金救援和矛盾化解双重机制。第一,在刑拘后第一时间会见陈某,详细了解冲突经过,确认陈某明知刘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具有自动投案情节;第二,立即安排律师与刘某及其家属取得联系,表达和解诚意,在律师的协调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进行多轮协商,最终陈某家属一次性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8万元,刘某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不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第三,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指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已达成刑事和解、陈某具有自首情节、无社会危险性;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请求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4年10月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陈某在被羁押第20天即因不予批捕获释,最终未留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从事厨师工作。
五、客户反馈
陈某家属表示,本来就是一点小纠纷,没想到会闹到刑事拘留。感谢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这么快就帮我们和对方达成了和解,还争取到了不起诉。律师办事效率很高,让我们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了问题,避免了留下案底影响孩子的未来。
六、律师建议
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案件,若在黄金救援期内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律师协调促成双方和解、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并配合自首等法定情节,完全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相对不起诉,避免留下犯罪记录。切勿因一时冲动或拖延处理,错失最佳辩护时机,导致留下终身案底。
泽良律所刑事事业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刑事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故意伤害罪等刑事案件困扰,请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把握黄金救援时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事业部专线:4006191869,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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