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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恶意转让夫妻房产无效案例泽良海豚婚家团队追回共有房产

2026-08-14      2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厦门地区代理的一起夫妻一方恶意转让共有房产案例,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成功为当事人追回被恶意转移的夫妻共有房产,展现了泽良律所在财产保护与婚姻家事交叉领域的专业实力。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许女士今年四十一岁,在厦门海沧区一家外企担任财务主管。她与丈夫孙先生于2014年结婚,2016年双方共同出资在厦门集美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孙先生个人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双方婚后收入及共同借款。2023年,双方因感情问题开始协商离婚事宜,许女士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

然而,在许女士准备起诉离婚期间,她偶然发现该房产的产权人已变更为孙先生的母亲。经调查,孙先生在2023年8月与其母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价格为80万元,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约300万元,且许女士未收到任何房款。更关键的是,许女士发现孙先生母亲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所谓转账记录实为孙先生先转给其母亲,再由其母亲转回的资金空转。

许女士意识到孙先生企图通过虚假交易彻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紧急委托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恢复房产登记。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房产虽登记在孙先生名下,但系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先生未经许女士同意,擅自将房产转让给其母亲,构成无权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孙先生与其母亲系母子关系,其母亲明知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正在协商离婚,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房产,且未实际支付对价,构成典型的恶意串通。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善意取得需满足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已完成登记三个条件。孙先生母亲显然不构成善意第三人。

本案难点在于证明母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尤其是资金空转的证据需要银行流水支撑,且需要在离婚诉讼前快速完成确权,防止房产被再次转移。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紧急应对程序。团队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该房产的交易权限,防止孙先生母亲将房产再次转卖。随后,团队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了孙先生及其母亲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在交易前后的流水记录,发现了明显的资金回流路径:孙先生在合同签订前一周向其母亲转账80万元,其母亲在收到款项后第三天又将80万元转回孙先生另一账户,且两笔转账备注均为借款,但无借款合同佐证。

在证据组织方面,团队收集了房产购买时的出资凭证、双方的离婚协商聊天记录(其中孙先生多次承认房产为共同财产)、房产中介对该小区同类房源的报价单(证明80万元远低于市场价)、邻居证言(证明孙先生母亲从未实际入住该房产)等证据,形成完整的恶意串通证据链。

在诉讼策略上,团队以确认合同无效为案由,将孙先生及其母亲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将房产恢复登记至孙先生名下。团队同时准备了备选方案,如果房产无法恢复登记,则主张孙先生母亲支付的8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债权进行分割,并要求孙先生就少分财产承担责任。

庭审中,泽良离婚律师针对孙先生母亲提出的善意取得抗辩,通过出示资金回流证据及不合理低价证据,成功证明其非善意取得。团队还申请了房产评估,确定交易时房产市场价值为320万元,80万元仅为市场价的25%,远低于合理价格标准。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孙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与其母亲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许女士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孙先生及其母亲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将房产恢复登记至孙先生名下,恢复后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依法分割。同时,法院在后续离婚判决中认定孙先生恶意转移财产,在财产分割时对孙先生少分,许女士分得该房产价值的60%。

从提起确权诉讼到房产恢复登记,历时约四个月,许女士的财产权益得到了及时挽救。

五、客户反馈

许女士在房产恢复登记后激动不已,她表示如果晚几天发现或者没有专业律师介入,这套房子可能就彻底没了。她特别感谢泽良律所团队的高效反应,称律师们在接到委托当天就申请了财产保全,并在一周内调取了关键的资金回流证据。许女士建议所有面临离婚的当事人,一定要密切关注对方名下的房产、股权等大额财产变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咨询律师,不要给对方转移财产的时间窗口。

六、律师建议

泽良离婚律师提醒,夫妻一方在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是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当事人在发现对方有异常转账、低价转让房产等行为时,应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确权诉讼或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于转移财产的一方,法院可以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财产。建议夫妻双方对重要财产保持必要的知情权,保留好购房合同、产权证书、银行流水等凭证。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房产,另一方应定期查询产权状态,防止对方擅自处分。一旦发现恶意转移,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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