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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离婚后子女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例泽良团队保障母亲探视权益

2026-08-14      2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泉州地区代理的一起离婚后子女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例,通过专业的执行策略和协调,成功为当事人恢复正常的探视安排,展现了泽良律所在子女权益保护领域的专业实力。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郑女士今年三十六岁,与丈夫黄先生于2016年在泉州结婚,2018年生育一女。202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由黄先生直接抚养,郑女士享有每月两次的探望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和第三个周末。判决生效后初期,郑女士能够正常探望女儿。然而,2023年初,黄先生以郑女士探望时给孩子买太多零食、影响孩子学习为由,开始拒绝配合探望。

起初,黄先生只是以各种借口推迟探望时间,后来发展到直接拒接电话、拒绝开门。郑女士连续三个月未能见到女儿,内心极度痛苦。她多次尝试与黄先生沟通,甚至通过亲友调解,但黄先生态度强硬,声称如果郑女士坚持探望,他就带孩子转学去外地。郑女士担心与黄先生冲突会影响孩子心理,但又无法忍受与女儿分离,遂委托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申请强制执行。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离婚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一方负有协助义务,不得无故阻挠。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当事人,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的执行不同于财产执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方式以教育疏导和间接强制为主。

本案难点在于如何在不对孩子造成心理伤害的前提下,迫使黄先生履行协助义务。简单粗暴的强制执行可能激化矛盾,反而不利于子女成长。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评估。团队认为,黄先生的阻挠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但鉴于探望权执行的特殊性,应采取先礼后兵的策略。团队首先向黄先生发送了律师函,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临罚款拘留等,给予其主动改正的机会。

在黄先生拒绝配合后,团队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申请中,团队详细列举了黄先生多次阻挠探望的具体时间、方式及郑女士的沟通记录,证明黄先生存在主观恶意。同时,团队建议法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首先对黄先生进行训诫教育,责令其限期履行;如仍不履行,则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申请拘留。

为避免强制执行对孩子造成心理冲击,团队设计了探望过渡方案:首次探望在法院执行局进行,由执行法官现场监督,确保平稳交接;后续探望逐步过渡到社区居委会协助监督;最终恢复正常独立探望。团队还建议郑女士在探望期间通过视频记录与孩子的互动,证明探望过程和谐,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在执行过程中,泽良离婚律师与执行法官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反馈黄先生的履行情况。当黄先生再次以孩子生病为由拒绝探望时,团队立即申请法院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形成有效威慑。

四、案件结果

经过法院强制执行,黄先生最终认识到拒不履行判决的严重后果,同意配合郑女士行使探望权。法院组织双方在执行局进行了首次探望,过程顺利,孩子与郑女士感情融洽。此后,黄先生基本按照判决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对黄先生此前拒不履行的行为进行了口头训诫,并记录在案。如黄先生今后再次无故阻挠,郑女士可申请进一步强制措施。

从申请执行到恢复正常探望,历时约两个月,郑女士与女儿的关系得以修复。

五、客户反馈

郑女士在恢复探望后表示,那三个月见不到女儿的日子是她人生中最黑暗的时光。她特别感谢泽良律所团队没有放弃,称律师们不仅懂法律,更懂一个母亲的心情。郑女士建议所有离婚后探望权受阻的家长,不要与对方发生正面冲突,而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的强制执行确实有效,但需要专业律师协助推进。

六、律师建议

泽良离婚律师提醒,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如果对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执行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避免在执行过程中给孩子造成心理创伤。建议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就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地点作出详细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为后续执行提供便利。如果直接抚养方存在暴力、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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