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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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往往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实际接触了涉案财物,而取决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财物系犯罪所得。这一主观要件的证明,恰恰是此类案件最核心、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带。许多当事人正是因为对“明知”的边界认识不清,在无意中出借账户、代收款项或协助转移物品后,便被动卷入了刑事追诉程序。
“明知”不能靠推定,必须靠证据说话。本案中,当事人王某某在杭州经营小本生意,因一笔代收货款被卷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精准切入,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帮助当事人重获清白。
王某某,男,三十余岁,在杭州市经营一家小型商贸企业,主营日用百货批发零售,生意规模不大,但往来客户较为固定。2023年下半年,一名自称是某电商平台供应商的客户联系到王某某,称有一批低价日用品需要走账,希望王某某帮忙代收一笔货款后再转付给指定账户,并承诺给予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王某某考虑到对方是经老客户介绍,且自己确实有对公账户可以正常走账,便答应了下来。
此后一个月内,王某某的对公账户先后收到三笔转账,共计人民币十八万余元,他按照对方指示扣除约定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转至指定账户。王某某当时并未深究这些资金的真实来源,只当是一笔普通的代收代付业务。
然而,这三笔资金实际上来自外省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系诈骗团伙通过多层账户转移的赃款。2023年底,杭州公安机关在侦办该起诈骗案时,顺着资金流向锁定了王某某的账户,并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立案侦查,随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突如其来的刑事立案让王某某措手不及。他一直认为自己只是帮人走了几笔账,收取了正常的手续费,根本不知道这些钱是诈骗所得。但公安机关初步认为,王某某作为企业经营者,对异常资金往来应当具有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其代收代付行为客观上为诈骗团伙转移赃款提供了帮助,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第一次见面时,王某某情绪十分低落,反复说:“我真的不知道那些钱有问题,如果知道我绝对不会碰,我就是做正经生意的,怎么会去帮人洗钱?”
王某某的困惑,正是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所在: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代收、转移资金的行为,但主观上确实不知资金系犯罪所得,是否仍然构成犯罪?
泽良刑事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了案卷材料,重点围绕王某某的主观认知状态和客观行为的合理性展开分析,并制定了系统的辩护策略。
第一,从资金往来的商业逻辑切入,论证王某某行为的合理性。律师发现,王某某收取的手续费比例约为百分之三,与市场上正常代收代付业务的收费标准基本相当,并未出现明显异常的高额回报。同时,王某某与介绍该业务的老客户有长期正常的生意往来,其对该笔业务的信任具有合理基础。这些事实表明,王某某并非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参与资金转移,其行为符合正常商业交易的逻辑。
第二,从“明知”的证明标准入手,指出控方证据的不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习惯、资金异常程度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仅凭资金来源于犯罪所得这一客观事实就推定行为人明知。本案中,王某某与上游诈骗团伙成员素不相识,从未有过直接接触,对方也未向其透露任何关于资金来源的信息。王某某在代收代付过程中,既未收到任何异常提示,也未遇到账户被冻结等风险信号,其主观上缺乏认知赃款性质的条件和途径。
第三,从王某某的配合态度和退赔意愿入手,争取从宽处理。律师指导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陈述了代收代付的全过程,并积极配合调查。同时,王某某主动表示愿意退还所收取的手续费,以最大诚意弥补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重点指导王某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材料:一是其与老客户之间的长期业务往来记录,证明其对介绍人的信任具有合理基础;二是其公司正常的经营流水和纳税记录,证明其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来源,无需通过非法途径牟利;三是其与所谓“供应商”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对方从未告知资金真实来源,也未使用任何暗示性语言。
在办案预判方面,律师分析认为,检察机关可能会以“王某某作为企业经营者,对异常资金应具有较高注意义务”为由,坚持认为其应当明知。对此,律师提前准备了针对性回应:注意义务的高低不能替代对“明知”的证明,即便王某某在业务审核上存在一定疏忽,也属于民事或行政层面的合规瑕疵,不能据此推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在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围绕“主观明知证据不足”这一核心观点展开论证。律师指出,本案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客观上实施了代收代付行为,但无法排除其主观上确实不知情的合理可能。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在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并听取律师意见后,对案件进行了退回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期间,律师继续跟进,及时提交补充辩护意见,进一步强化了王某某主观不明知的事实基础。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泽良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天,王某某长舒了一口气。他说:“这段时间我几乎没睡过一个好觉,生意也差点做不下去。感谢泽良刑事律师,是你们让我明白,法律不会冤枉一个不知情的人,也让我重新有了好好经营下去的勇气。”
刑事案件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走向。对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当事人而言,是否“明知”往往成为案件的关键转折点。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十余年,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从主观故意、证据链条等核心维度寻找辩护突破口。如遇类似法律问题,可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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