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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案例泽良团队助当事人认定婚姻无效

2026-08-14      2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福州地区代理的一起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案例,通过专业的医学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成功为当事人撤销婚姻关系并追回彩礼,展现了泽良律所在婚姻效力领域的专业实力。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陈女士今年二十九岁,与丈夫林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半年后于2023年在福州登记结婚。婚前林先生及其家人对林先生的健康状况只字未提,陈女士也未发现异常。婚后一个月,林先生突发精神疾病,出现幻觉、妄想及暴力倾向,被送往福州某精神专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林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且病史已有五年以上,此前曾两次住院治疗。

陈女士这才得知,林先生及其家人在婚前刻意隐瞒了精神病史。陈女士感到极度震惊和恐惧,不仅因为婚姻建立在欺骗基础上,更因为林先生的病情具有遗传性且需要长期服药控制,不适合生育。陈女士认为这段婚姻无法继续,但双方结婚时间较短,若按离婚处理,她可能被要求返还全部彩礼。在咨询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后,陈女士决定提起撤销婚姻之诉。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撤销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母婴保健法》及相关医学标准,包括严重的精神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重大遗传性疾病。精神分裂症属于严重的精神性疾病,明显属于应当婚前告知的重大疾病范畴。

关于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陈女士无需按离婚程序处理,且作为无过错方在财产处理上应受照顾。

本案难点在于证明林先生婚前即已患病且故意隐瞒,需要调取完整的病历资料。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林先生在过去五年的全部就诊记录。病历显示,林先生于2018年首次确诊精神分裂症,此后分别在2019年和2021年两次住院治疗,出院后长期服用奥氮平等药物。团队在婚姻登记处调取了结婚登记档案,确认双方在登记时并未提交任何医学检查证明,林先生也未在婚前向陈女士披露病情。

在证据组织方面,团队收集了陈女士与林先生家人的通话录音,其中林先生的母亲承认婚前担心告知病情后婚事不成,故选择隐瞒。团队还申请了林先生的主治医生出具医学意见,证明精神分裂症属于严重的精神性疾病,影响婚姻生育及家庭生活,婚前应当如实告知。

在诉讼请求上,团队主张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判令林先生返还彩礼18.8万元及三金首饰;判令林先生赔偿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团队援引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及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强调婚姻应建立在双方真实知情和自愿的基础上,隐瞒重大疾病构成对婚姻自主权的严重侵害。

庭审中,泽良离婚律师通过病历时间轴清晰展示了林先生婚前患病的事实,并结合录音证据证明了对方的主观故意。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应当婚前告知的重大疾病,其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陈女士,陈女士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撤销陈女士与林先生的婚姻关系,该婚姻自始无效。关于财产处理,法院考虑到陈女士为无过错方,且婚姻存续时间极短,判令林先生返还全部彩礼18.8万元及三金首饰。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综合考虑林先生的过错程度及陈女士所受精神打击,酌定支持1万元。

案件从起诉到判决历时约三个月,判决生效后陈女士恢复了未婚身份,彩礼也已全部返还。

五、客户反馈

陈女士在案件结束后表示,虽然经历了一段痛苦的婚姻,但法律给了她重新开始的机会。她特别感谢泽良律所团队的高效工作,称律师们帮她避免了按离婚处理的尴尬和不利后果。陈女士建议准备结婚的年轻人,婚前应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了解对方的健康状况,如果发现对方刻意隐瞒重大疾病,一定要在一年内提起撤销之诉,不要错过法定期限。

六、律师建议

泽良离婚律师提醒,民法典将隐瞒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是对婚姻自主权的重大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有除斥期间限制,自知悉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必须行使,逾期则只能按离婚处理。建议当事人在发现配偶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后,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固定病历证据并提起诉讼。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在财产处理上参照同居关系,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并获得适当赔偿。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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