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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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厦门地区代理的一起上市公司限售股离婚分割案例,通过专业的证券法律策略和财产调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限售股折价补偿款,展现了泽良律所在高净值股权分割领域的专业实力。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孙女士今年四十二岁,与丈夫周先生于2010年在厦门结婚。周先生婚前即持有厦门某科技公司部分股权,该公司于2019年成功在科创板上市。上市后,周先生持有的原始股转为限售股,锁定期为三年。2022年锁定期届满后,因市场行情较好,该部分股权市值一度超过两千万元。
2023年,双方因长期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协商中,周先生主张该股权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与孙女士无关。孙女士则认为,虽然股权系周先生婚前取得,但公司上市及股权增值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婚后她为支持周先生创业承担了全部家庭责任,该股权的婚后增值及分红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对股权价值及性质争议极大,孙女士遂委托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代理此案。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婚前股权在婚后上市增值的财产性质认定问题。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周先生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公司上市后股权价值的提升并非单纯的市场自然增值,而是与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经营发展、团队努力密切相关。
特别是限售股在锁定期内的价值增长,往往依赖于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经营和业绩释放。此外,婚姻存续期间该股权产生的分红、送股等收益,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难点在于限售股虽已过锁定期,但周先生尚未实际减持,股权价值随市场波动较大,如何确定分割基准日的价值成为关键。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专业的财产调查程序。团队通过公开渠道调取了该公司的上市招股书、历年财报及股价走势,确认周先生持有限售股80万股,解禁后均价约为每股35元,总市值约2800万元。团队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了多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孙女士作为配偶虽未直接参与经营,但周先生的创业精力得以释放与其承担全部家庭事务直接相关。
在价值评估方面,团队建议法院以起诉日或庭审日的股票收盘价作为计价基准,而非周先生主张的婚前每股成本价。团队委托了具有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专业意见,证明该股权的婚后增值部分主要源于公司上市后的经营业绩提升,属于主动增值而非自然增值。
在诉讼策略上,团队主张:该股权的原始出资部分为周先生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因公司上市及经营发展产生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的分红及转增股本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孙女士对家庭的贡献,请求在增值部分分割中对孙女士适当倾斜。庭审中,泽良离婚律师通过公司年报数据展示了婚姻存续期间公司营收增长十倍的事实,论证了增值与婚姻期间共同努力的相关性。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周先生婚前持有的股权原始价值为其个人财产。但该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公司上市及后续经营发展产生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收益。考虑到该股权尚未实际减持,法院采用了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判决该股权归周先生所有,周先生向孙女士支付股权折价补偿款680万元,该金额涵盖了婚后增值部分的50%及婚姻存续期间分红收益的60%。
案件从起诉到判决历时约八个月,期间经历了一次证据交换和两次庭审。判决生效后,周先生在团队协助下通过减持部分股票履行了付款义务。
五、客户反馈
孙女士在收到补偿款后表示,这笔钱不仅是对她多年家庭付出的认可,更是法律公平的体现。她特别感谢泽良律所团队对上市公司股权分割的专业处理,称律师们帮她理清了限售股、原始股、增值收益等复杂概念。孙女士建议面临类似情况的当事人,不要因为对方声称股权是婚前财产就放弃维权,婚姻期间的增值和分红依法是可以分割的。
六、律师建议
泽良离婚律师提醒,婚前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关键在于区分自然增值与主动增值。如果增值源于市场行情波动,通常认定为自然增值;如果增值源于婚后持续经营、公司上市或业绩提升,则属于共同财产收益。建议当事人在离婚时委托专业律师调取目标公司的工商档案、财务报表及股价走势,必要时申请司法评估。对于上市公司限售股,其价值确定应以分割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通过折价补偿方式实现公平分割。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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