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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疗险住院费用被以既往症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条款解释争议,助力获赔十二万元

2026-08-19      306     

在医疗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这已成为许多投保人理赔路上的“拦路虎”。然而,法律对于“既往症”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并非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释即可成立。本案中,山东的王某甲因住院治疗申请医疗险理赔,却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成功突破条款解释争议,助力获赔十二万元。


王某甲是山东省济南市的一位普通退休工人,2023年年初,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医疗险,年缴保费数千元。2023年11月,王某甲因突发胸痛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接受了心脏支架植入手术。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十五万余元,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近十二万元。


出院后,王某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甲在投保前已有高血压病史,且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故其心脏病属于“既往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王某甲感到十分委屈,他认为自己投保时已按保险公司要求进行了健康告知,且高血压与心脏病并非直接关联,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毫无道理。


无奈之下,王某甲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某甲的高血压是否构成保险合同中的“既往症”,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


在案件分析中,泽良律师首先指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既往症”免责条款向王某甲进行了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


其次,律师发现,王某甲的高血压病史虽在投保前已存在,但其心脏病发作与高血压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王某甲在投保时并未隐瞒高血压病史,而是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如实告知。因此,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缺乏事实依据。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甲收集了历年体检报告、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医疗记录,以证明其心脏病系新发疾病,而非既往症。同时,律师还调取了投保时的录音录像资料,证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并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计保险公司会以王某甲未如实告知为由进行抗辩,因此提前准备了相关法律依据和案例,以应对庭审中的辩论。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王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甲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属于带病投保,拒赔合理。泽良律师则从条款效力、因果关系、告知义务等多个角度进行反驳,并提交了详实的证据链。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且王某甲的心脏病与高血压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甲保险金十二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甲激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感谢他们为我讨回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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