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311
在医疗险理赔纠纷中,“既往症免责”条款的认定,是保险公司最常用也最具争议的拒赔理由之一。保险公司往往将投保前已有的任何身体异常都归为“既往症”,从而拒绝赔付。然而,法律对于“既往症”的界定有着严格的要求,并非保险公司单方解释即可成立。本案中,山西的赵某因住院治疗高额医疗费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精准抓住条款解释与如实告知的争议核心,最终成功助力当事人获赔二十余万元。
赵某是山西太原市的一名普通企业职工。2023年初,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医疗险,年缴保费数千元。投保时,保险销售人员并未就健康告知事项进行详细询问,赵某仅按指引勾选了“无异常”选项。2023年10月,赵某因突发腹痛被送往医院急诊,经检查确诊为急性胰腺炎,并伴有胆囊结石,需立即住院手术治疗。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约28万元,社保报销后,个人仍需承担近16万元。出院后,赵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称,赵某在投保前两年内曾有“胆囊息肉”的门诊就诊记录,属于“既往症”,依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对该次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赔付。
赵某感到十分委屈。他回忆,投保时销售人员确实没有询问过胆囊息肉的情况,而且自己当时只是例行体检发现一个很小的息肉,医生都说无需治疗,定期复查即可,他压根没把这当成一回事。他认为这根本算不上什么“病”,更没想到会影响理赔。面对十几万元的医疗费缺口,赵某感到无助和愤怒。他在网上查阅了大量资料,也咨询了几家法律机构,最终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在保险拒赔领域经验丰富的泽良保险拒赔律师。
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前未经诊断治疗的“胆囊息肉”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的“既往症”?保险公司能否仅凭一次门诊记录就免除赔付责任?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对保险合同条款和赵某的医疗记录进行了细致审查,并迅速确定了三大关键突破点。
第一,关于“既往症”的条款定义。律师指出,保险条款中对“既往症”的定义通常是指“在本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当知道的疾病”。而“胆囊息肉”在多数情况下属于良性病变,赵某在投保时并不知晓其需要治疗,也无任何相关症状,主观上不存在“已知或应当知道”的疾病状态。保险公司将“体检异常”直接等同于“既往症”,属于对条款的扩大解释,有违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关于健康告知义务。律师发现,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并未就健康告知事项逐项询问,而是引导赵某快速勾选。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就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三,关于疾病与治疗的因果关系。本次住院的直接原因是“急性胰腺炎”,与“胆囊息肉”并无直接因果关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本次医疗费用是因“既往症”直接引发的,其拒赔理由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赵某收集了完整的投保过程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销售人员未履行询问义务;同时调取了历年体检报告和门诊病历,证明“胆囊息肉”长期稳定、无需治疗,赵某对此无主观认知。律师还整理了本次住院的全部病历、费用清单和诊断证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用以反驳保险公司的“既往症”抗辩。
在诉讼预判上,律师分析保险公司极有可能在庭审中坚持“胆囊息肉”属于“既往症”的观点,并可能申请调取赵某更早期的就诊记录。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相关医学文献和司法判例,论证“良性、稳定、无需治疗的体检异常”不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既往症”。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赵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双方交锋激烈。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赵某投保前存在门诊记录,未如实告知,属于“既往症”免责范围。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指出保险公司未尽询问义务,且“胆囊息肉”与本次出险无因果关系,并当庭出示了销售人员的询问缺失证据和医学依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就相关健康事项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询问,且“胆囊息肉”与本次“急性胰腺炎”治疗无直接关联,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赵某保险金二十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赵某长舒了一口气。他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而且愿意认真听我把事情讲完,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如果您也遇到保险拒赔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全国咨询热线:0592-5973521。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