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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疗险住院费用遭以既往症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条款解释困境,助力获赔二十余万元

2026-08-19      394     

投保时如实告知了身体状况,生病住院后保险公司却以“既往症”为由拒绝理赔,这样的遭遇是否合理?在医疗险理赔纠纷中,“既往症”条款的认定边界,往往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条款约定不明、免责提示不到位,常常让本应获得保障的投保人陷入索赔无门的困境。


依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河北的赵某在投保医疗险后因慢性病急性发作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却以其“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精准抓住条款定义模糊与提示义务缺失两大突破口,最终助力赵某成功获赔二十余万元保险金。


赵某是河北石家庄市的一位普通企业职工,年近五十。2023年初,他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份商业医疗险,年缴保费数千元。投保时,业务员只是简单询问了“是否有重大疾病史”,赵某如实回答没有,便完成了投保流程,并未仔细阅读厚厚的保险条款。


2023年秋天,赵某因突发剧烈腹痛被送往当地医院急诊,经检查确诊为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并发现存在多年的慢性胰腺炎病史。住院治疗十余天,花费医疗费近八万元。出院后,赵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提交了完整的病历、发票和费用清单。


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作出了拒赔决定,理由是赵某的“慢性胰腺炎”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既往症”,根据条款约定,既往症引发的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赵某对此感到十分不解和委屈,他投保时业务员并未详细询问过往病史,也从未向他解释过“既往症”的具体含义和后果。他觉得自己被“套路”了,明明买了保险,真到用时却一分钱赔不到。


赵某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对方态度强硬,坚持拒赔。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网上看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处理保险拒赔案件的专业介绍,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联系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律师在详细听取了赵某的陈述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后,认为本案存在较大的争议空间,随即接受了委托。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责条款拒赔,但该条款是否因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而归于无效?同时,赵某本次住院治疗的主要病因是急性胆囊炎,与慢性胰腺炎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是决定理赔责任的关键。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确立了三条关键突破点。第一,律师仔细审查了保险合同原文,发现条款中对“既往症”的定义极为宽泛模糊,仅笼统表述为“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并未对“慢性病”与“急性发作”进行区分,这为条款解释留下了空间。第二,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发现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并未就免责条款进行任何书面或口头提示,更未逐条讲解,这直接违反了保险法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第三,律师委托医学专家对赵某的病情进行了评估,出具了专业意见,认为本次住院的直接原因是急性胆囊炎发作,属于新发疾病,慢性胰腺炎仅是既往病史,并未直接导致本次住院,因此不适用“既往症”免责。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赵某补充收集了历年体检报告,证明其既往并无胆囊相关疾病记录,并固定了与业务员沟通的聊天记录,佐证投保流程不规范。同时,律师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进行了证据保全,以备诉讼之需。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极有可能辩称“既往症”条款属于行业惯例,且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视为已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多份支持“未明确说明则免责条款无效”的类似判例,并准备了详尽的辩论意见。


在做好充分准备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赵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庭审中,双方交锋激烈。保险公司坚称,赵某的慢性胰腺炎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依据条款约定属于免责范围,且投保单上赵某已签字确认,视为对条款内容的认可。


我方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投保单上的签字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尤其是对于“既往症”这类专业性、隐蔽性强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必须进行主动、明确的解释,而不能仅靠一纸格式合同。同时,律师出示了医学专家意见,强调本次住院的急性胆囊炎与慢性胰腺炎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能简单以“既往症”为由拒赔全部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既往症”免责条款向赵某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赵某不产生效力。同时,法院采纳了关于本次住院主要病因系急性胆囊炎的意见,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赵某医疗险保险金共计二十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赵某长长舒了一口气。他对泽良律师说:“如果没有你们专业的分析和坚持,我可能真的就放弃了。谢谢你们让我相信,法律是讲道理的。”


如果您也遇到了保险拒赔的困扰,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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