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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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理赔纠纷中,最令投保人感到无力的,莫过于明明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却被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未如实告知”等理由一纸拒赔。尤其是像尿毒症这样需要长期透析、治疗费用高昂的重大疾病,一旦被拒赔,对一个家庭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那么,当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付时,投保人的权益该如何维护?法律又是否支持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答案是:未必。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拒赔,必须建立在投保人确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且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基础上。在江苏,一位尿毒症患者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但在泽良律所保险拒赔律师的介入下,最终成功突破保险公司的拒赔防线,获赔八十万元保险金。
当事人周某某,江苏南京人,是一名普通的公司职员。2019年,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八十万元,年缴保费一万余元。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员仅简单询问了“是否有住院史、手术史”,周某某自认身体健康,便勾选了“否”。
2023年初,周某某因持续乏力、恶心呕吐就医,经检查被确诊为“慢性肾脏病5期(尿毒症)”,随后开始规律血液透析治疗。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周某某想起了自己投保的重疾险,遂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却作出了拒赔决定,理由是:周某某在投保前已有“慢性肾炎”病史,属于“未如实告知”,且该病史与本次尿毒症直接相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周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回忆,自己多年前确实因体检发现尿蛋白偏高,医生建议定期复查,但并未因此住院或长期服药,他自认为那只是小问题,从未想过会影响投保。如今,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让他觉得“天都塌了”。在朋友的推荐下,周某某联系了泽良律所。
泽良律所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周某某投保时未告知的“慢性肾炎”病史,是否构成“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充分的询问义务?
围绕这一焦点,泽良律师制定了三步策略:
第一,审查投保流程,固定“询问-告知”义务边界。泽良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录音录像及投保单填写记录,发现业务员在询问时仅笼统提及“住院、手术”,并未就“慢性病史”“体检异常”等具体事项进行逐项询问。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范围为限,对于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
第二,论证“慢性肾炎”与“尿毒症”之间的因果关联程度。泽良律师咨询了医学专家,调取了周某某历年体检报告,证明其投保前虽存在尿蛋白偏高,但肾功能指标正常,并未达到“慢性肾炎”的临床诊断标准,更未影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该“病史”并非投保人“明知”的重大疾病,且与后续尿毒症的发生无直接必然联系。
第三,指出保险公司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拖延数月才作出拒赔决定,且未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其拒赔行为已超出法定期间,应视为放弃解除权。
在证据准备上,泽良律师指导周某某收集了历年体检报告、门诊病历、诊断证明、透析记录、投保单、保险合同及缴费凭证等材料,并申请了医学专家出庭作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抗辩“投保人存在主观故意隐瞒”,提前准备了周某某的日常消费记录、单位考勤及同事证言,证明其投保时并无隐瞒的故意。
诉讼过程中,双方交锋激烈。保险公司坚称周某某未告知“慢性肾炎”属于故意隐瞒,且该病史直接导致尿毒症,拒绝赔付。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指出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范围有限,且其拒赔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询问义务,且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周某某重疾保险金八十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周某某长舒了一口气:“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一直耐心听我讲完所有细节。这笔钱,救了我的命,也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泽良律所保险拒赔律师提醒广大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公司的询问事项,应如实作答,但保险公司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并无主动告知义务。若遭遇不合理拒赔,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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