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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疾险尿毒症终末期肾病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等待期出险争议,助力获赔六十四万元

2026-08-19      226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实践中,围绕“等待期出险”与“初次确诊”的认定争议,一直是保险公司拒赔的高发地带。当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前后出现相关症状,或在等待期内实施了某种治疗手段,而最终确诊却在等待期之后,保险公司往往主张“等待期内发病”而拒绝赔付。然而,法律保护的是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与合同权利,对于等待期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必须严格遵循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上海的王某甲在投保重疾险后,因尿毒症(终末期肾病)申请理赔,却遭遇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出险”为由的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与证据组织,成功突破这一争议,最终助力王某甲获赔六十四万元保险金,为身处困境的家庭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保障。


王某甲,上海人,是一名普通的公司职员。2023年初,出于对自身健康的担忧和对家庭的责任,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六十万元,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为九十日。投保时,王某甲的身体状况良好,在健康告知环节也未发现任何异常。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投保后约两个月,王某甲开始出现持续性的疲劳、食欲不振和下肢浮肿等症状。起初,他并未太过在意,以为是工作劳累所致。但症状持续加重,他便于投保后第八十天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医院的初步检查结果显示,他的肾功能指标严重异常,医生建议他立即进行进一步检查并住院治疗。在等待期届满后的第十天,即投保后第一百天,王某甲被医院正式确诊为“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期),并随即开始了规律的透析治疗。面对如此沉重的打击,王某甲在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投保的重疾险。他整理好所有病历资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却向他送达了一份《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王某甲在等待期内已经出现了与保险事故相关的症状并接受了检查,依据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等待期内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的约定,属于“等待期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面对保险公司的一纸拒赔通知,王某甲感到万分委屈与无助。他认为,自己确实是在等待期之后才被正式确诊的,而且投保时身体并无异常,怎么会因为等待期内的检查就被拒赔呢?他翻出保险合同,仔细阅读那晦涩的条款,却始终无法理解其中的含义。他感觉保险公司是在玩弄文字游戏,让他这个普通百姓有理说不出。在朋友的推荐下,他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找到了专攻保险拒赔案件的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律师在听取了王某甲的详细陈述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后,认为该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出险”条款是否明确具体,以及王某甲在等待期内的症状与检查行为,是否足以构成该条款所约定的“出险”情形。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组建了专案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律师团队首先仔细审查了保险合同条款,发现该条款对于“等待期出险”的定义极为宽泛,使用了“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等模糊表述,并未明确界定“症状”的具体标准,也未说明“体征”的发现主体。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律师认为,王某甲在等待期内出现的疲劳、浮肿等症状,属于主观感受,且并未达到确诊疾病的程度,保险公司的解释明显扩大了条款的适用范围,属于不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不应予以采纳。其次,律师抓住“初次确诊”这一关键时间点。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始于“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王某甲被正式确诊为终末期肾病的时间,明确在等待期之后,这完全符合保险合同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将“等待期内的身体不适”等同于“确诊”,是对合同条款的曲解。再次,律师对王某甲的病历资料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固定了其在等待期后确诊的完整证据链,包括门诊病历、住院记录、透析治疗单以及权威的检验报告,以证明其“初次确诊”的时间点清晰无误。


在诉讼策略上,泽良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抓住王某甲在等待期内主动就医检查这一行为大做文章,主张其“明知”身体异常仍投保。为此,律师团队指导王某甲收集了投保前一年的体检报告,证明其投保时身体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隐瞒或欺诈的故意。同时,律师也准备了相关的医学文献,用以说明慢性肾病早期症状的非特异性,以驳斥保险公司将早期症状与终末期肾病简单划等号的谬论。在做好充分准备后,泽良律师代理王某甲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甲在等待期内的就医行为已触发条款,属于“等待期出险”。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指出保险公司的条款定义模糊,且违背了重疾险“确诊即赔”的保障初衷,并援引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判例进行有力反驳。法院在审理后,最终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王某甲被确诊“终末期肾病”的时间为等待期之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甲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六十万元,并承担相应的保险金利息。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甲激动不已。他紧紧握住泽良律师的手,声音哽咽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是你们让我相信,法律是会保护我们普通人的。”这六十四万元的保险金,不仅为他持续的治疗提供了坚实的经济支撑,更让他重新燃起了对生活的希望。


若您也正面临保险拒赔的困扰,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全国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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