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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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后意外溺亡,保险公司以“酒精因素影响”为由拒绝赔付意外险保险金,这样的拒赔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在意外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被保险人饮酒、醉酒或存在既往病史等为由,主张其不属于“意外伤害”或属于免责情形,从而拒绝赔付。然而,法律保护的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扩大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本案中,济南市某企业员工王某某在聚餐后回家途中不幸溺亡,保险公司以“酒精因素影响”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免责条款抗辩,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七十一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济南市某企业的一名普通员工,平时工作勤恳,家庭和睦。2024年夏天的一个傍晚,王某某与几位同事下班后相约聚餐,席间喝了些啤酒。聚餐结束后,王某某独自步行回家,途经一条河边时,不慎失足落水。由于事发深夜,周围无人发现,待次日清晨被人发现时,王某某已不幸溺亡。噩耗传来,王某某的家属悲痛欲绝。在处理后事时,家属想起王某某所在单位曾为其投保过一份团体意外险,保险金额为八十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却作出了拒赔决定。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某在聚餐中饮酒,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高,属于“酒精因素影响”下的行为,不符合意外险中“意外伤害”的定义,且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因饮酒、醉酒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因此拒绝赔付。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王某某的家属感到既委屈又无助。王某某的妻子李某说:“他只是和同事吃个饭,喝点酒,怎么就成‘不赔’的理由了?他明明是失足掉进河里淹死的,这难道不是意外吗?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在亲友的推荐下,李某联系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委托其代理此案。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案件事实和保险合同条款,发现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饮酒后溺亡是否属于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公司能否以“酒精因素影响”作为免责事由。
律师团队从三个关键点切入突破:
第一,关于“意外伤害”的认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王某某失足落水溺亡,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特征,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仅以“酒精因素影响”为由否定意外性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关于免责条款的适用。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饮酒属于免责情形,但律师仔细审查保险合同后发现,免责条款中关于“饮酒”的表述较为笼统,并未明确“饮酒”的程度(如是否达到醉酒标准),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某某的死亡系因饮酒直接导致。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免责条款,保险人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
第三,关于近因原则。律师指出,王某某死亡的近因是失足落水溺亡,而非饮酒本身。饮酒可能只是诱因,不能据此免除保险责任。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以下证据:王某某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死因为溺亡,未认定醉酒为直接死因)、聚餐同事的证人证言、事发地点的现场照片、保险单及投保文件等。同时,律师还调取了事发当晚的监控录像,证明王某某在步行过程中行为正常,未出现明显醉酒失控状态,进一步补强了“意外”性质的证据链。
在诉讼预判上,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会以“酒精因素影响”作为核心抗辩,并可能申请对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重新鉴定。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相关医学文献和司法案例,论证饮酒与溺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必然,且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最终,律师代理家属向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主张王某某饮酒后溺亡属于免责情形,并出示了血液酒精检测报告,认为王某某处于醉酒状态。我方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第一,该检测报告系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程序存在瑕疵;第二,即使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但并未达到丧失自主行动能力的程度,且事发地点无护栏、夜间照明不足,河岸湿滑,这些外部因素才是导致落水的直接原因;第三,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投保人签收并确认免责条款的证据,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失足落水溺亡,符合意外险“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保险公司以“酒精因素影响”拒赔,但未能证明王某某的死亡系因饮酒直接导致,且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能作为拒赔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某家属保险金七十一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哽咽着说:“如果不是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们根本不知道还能怎么维权。他们不仅帮我们拿到了赔偿,也让我们重新相信了法律。”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也遭遇了意外险拒赔,请不要轻易放弃。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全国范围内代理保险纠纷案件,经验丰富,可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帮助。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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