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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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与免责条款之争,一直是保险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点。当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常以“职业类别不符”“不属于意外伤害”等理由拒赔,让本应获得保障的家庭陷入困境。在湖南长沙,一位建筑工人在高空作业时不幸坠落致残,保险公司以“从事高空作业属高风险职业,不在承保范围”为由拒绝赔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深入剖析保险条款、举证职业类别认定错误,最终突破保险公司设置的重重障碍,助力当事人获赔六十二万元保险金。
本案当事人赵某,是湖南长沙一家建筑劳务公司的架子工。2023年6月,赵某在长沙市某建筑工地搭设脚手架时,因脚下钢管突然滑脱,从约五米高的作业面坠落,导致腰椎爆裂性骨折、双下肢不完全性瘫痪。经司法鉴定,赵某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赵某所在的劳务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却以“赵某从事的高空作业属于高风险职业,与投保时申报的职业类别不符”为由,作出了拒赔决定。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赵某感到既愤怒又无助。他哽咽着说:“我干了十几年架子工,公司一直说给我们买了保险,出事了却一分钱都不赔。我以后可能再也站不起来了,家里还有两个上学的孩子,这日子可怎么过?”赵某的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经人介绍,找到了专门处理保险拒赔案件的泽良保险拒赔律师。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仔细审阅了保险合同、投保资料和拒赔通知书后,迅速梳理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保险公司以“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效力?这直接决定了赵某能否获得保险赔偿。
围绕这一核心争议,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找到了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投保时劳务公司已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了赵某的工作岗位为“架子工”,而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并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加费或除外承保,应视为其认可该职业风险。第二,保险公司所依据的“职业类别表”并未在投保时向投保人明确出示并说明,该表格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三,赵某的坠落事故系因脚手架钢管滑脱这一意外事件所致,与职业类别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畴。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指导赵某家属全面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投保单、保险单以及保险公司核保时的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并申请了工地目击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赵某从事的正是投保时申报的“架子工”岗位,且事故系意外所致。同时,律师还调取了保险公司在同类案件中的理赔惯例,以佐证其拒赔行为的不合理性。
在诉讼预判上,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大概率会坚持“职业类别不符”的主张,并可能援引保险条款中的免责约定进行抗辩。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关于格式条款效力、保险人说明义务以及近因原则的大量法律依据和类案判例,做好了充分的庭审应对准备。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赵某向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保险公司辩称,赵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从事高空作业,而高空作业属于其职业分类表中的拒保职业,故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投保单上明确记载了赵某的职业为“架子工”,保险公司在核保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且其职业分类表从未向投保人出示,不能作为合同内容。此外,律师还强调,即便赵某的岗位存在一定风险,该风险也已被保险公司在制定保费时予以考虑,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职业类别限制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赵某不产生效力。同时,赵某在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因意外坠落受伤,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特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赵某支付保险金六十二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赵某的妻子红了眼眶:“如果不是泽良律师坚持帮我们打这场官司,我们根本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不仅是救命钱,更让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也正面临保险拒赔的困境,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全国咨询热线:0592-5973521。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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