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良离婚律师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收养制度法条分析:
1、《民法典》第 1114 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协议或起诉解除收养;
2、99 年《收养法》实施前长期共同抚养、户口落户、邻里公认,构成事实收养关系,具备法定拟制血亲效力;
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养子女成年后疏于赡养,解除时养父母可主张过往抚养补偿;
4、成年养子十年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属于法定解除收养核心事由,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
本案大众误区:没办收养证就不算养父母子女,成年后即便老人独自养大也不用承担赡养责任,实际上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收养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