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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团体意外险高空坠落被保司以职业类别不符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职业类别争议,助力获赔九十余万元

2026-08-19      318     

在团体意外险的理赔纠纷中,“职业类别不符”是保险公司最常用的拒赔理由之一。当员工从事的岗位与投保时申报的职业类别存在出入,一旦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往往以此为由拒绝赔付。那么,职业类别的认定究竟以什么为准?拒赔是否就一定合法合规?这是许多企业和伤者家庭面临的普遍困境。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负有审慎核保的义务。本案中,石家庄某企业的员工李某在施工中不幸从高处坠落,构成一级伤残,保险公司却以“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梳理投保流程、调取核保记录、论证近因原则,最终突破职业类别争议,助力伤者获赔保险金九十余万元。


李某,河北石家庄人,受雇于当地一家从事设备安装的企业,担任安装辅助工。2023年6月,企业为包括李某在内的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单载明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为“二类(内勤及轻体力工种)”。李某实际从事的安装辅助工作,虽偶有登高作业,但主要工作内容为地面辅助与物料传递。


2023年9月的一天,李某在某项目施工现场配合吊装作业时,因脚下踩空,从约三米高的临时平台上坠落,导致腰椎爆裂性骨折、脊髓损伤,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企业第一时间将李某送医救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李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实际从事的安装辅助工作包含高空作业内容,属于“三类”或“四类”职业,与投保时申报的“二类”职业不符,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职业类别变动未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面对一纸拒赔通知,李某和家人感到既无助又愤怒。李某的妻子表示:“他就是在工地上打打下手,怎么就成了高风险职业了?公司投保的时候也没问过具体干什么活,现在出了事就说我们骗保,这公平吗?”


在多方求助无果后,李某的家属通过网络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在保险拒赔领域的专业经验,遂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绝赔付团体意外险保险金?具体而言,需要厘清投保时企业的申报义务范围、保险公司的核保义务边界,以及实际从事工作与职业类别认定的对应关系。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全面的法律分析与证据梳理,确定了以下关键突破点:


第一,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职业类别变动”的通知义务,应当以被保险人实际从事的职业类别发生“持续性、根本性”变化为前提。李某在投保前后从事的工作内容基本一致,仅存在偶发性的登高辅助作业,不应认定为职业类别的实质性变更。


第二,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负有主动询问与审慎核保的义务。本案中,投保企业在投保单上填写的被保险人数达数十人,保险公司并未逐一核实员工的具体岗位,而是直接按统一类别承保并收取保费。保险公司在核保环节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三,从近因原则出发,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现场的临时平台存在安全隐患,而非李某的职业类别本身。高空坠落风险并非“二类”职业所绝对排除的风险,不能简单以职业类别推定事故原因。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企业补充提供了李某的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表、岗位说明书等材料,证明其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地面辅助作业,登高仅系偶发情形。同时,律师还调取了保险公司承保时的系统核保记录,发现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未就职业类别向投保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询问或提示。此外,律师还申请了现场勘验,固定了事发地点的安全设施状况,以佐证事故原因与职业类别无直接因果关系。


在诉讼预判上,泽良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大概率会坚持“职业类别不符”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并可能援引《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进行抗辩。对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关于“询问告知主义”的论述,强调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前提,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主动告知义务。


在完成充分的准备后,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及住院津贴。


庭审中,双方围绕职业类别认定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企业在投保时申报的职业类别为“二类”,但李某实际从事的安装辅助工作涉及高空作业,按照保险行业通用的职业分类标准,应归入“三类”甚至“四类”职业。依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发生变更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对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责任。


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首先,投保企业系按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要求统一填写职业类别,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员工具体岗位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属于怠于核保;其次,李某的登高作业并非其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而是配合吊装作业的临时性、辅助性行为,不构成职业类别的变更;最后,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就职业类别条款尽到充分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承保团体意外险时,应当对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进行审慎核查。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职业类别问题向投保企业进行询问,亦未能证明李某的职业类别变更达到了足以影响其承保决策的程度。李某的登高作业系偶发性辅助行为,不属于职业类别的实质性变更。据此,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及住院津贴共计九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赔付义务。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的妻子红了眼眶:“如果没有泽良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么撑下去。他们不仅帮我们拿到了赔偿,更让我们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保险拒赔的困境,欢迎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全国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与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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