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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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维权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往往是工伤认定与赔偿的前提。许多劳动者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便以此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导致劳动者维权举步维艰。未签劳动合同,真的就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吗?答案是否定的。在福建泉州,泽良律所便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帮助一名未签劳动合同的工人突破了劳动关系确认的重重阻碍,最终成功获赔二十余万元,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案情还原:2024年盛夏,在泉州某制造企业从事设备维修工作的赵某,在一次检修作业中,因设备突发故障,被飞出的金属部件击中右腿,导致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赵某入职该企业已有一年多,但企业始终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仅支付了前期部分医疗费,便以“赵某是临时雇佣人员,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后续的赔偿责任。赵某受伤后无法工作,家中还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高额的医疗费和中断的收入让他陷入了困境。多次与企业协商无果后,赵某经人介绍,找到了泽良律所。
争议焦点:企业的核心主张是,赵某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企业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赵某则感到万分委屈,他一直在该企业工作,接受企业的管理,领取企业发放的工资,怎么出了事就不算企业的人了?他不知该如何证明自己与企业的关系,更不知道如何打破这个僵局。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依法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与策略:泽良律所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律师深知,确认劳动关系是本案的第一道门槛,也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为此,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重点从以下三个关键点进行突破:
第一,全面收集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律师指导赵某系统梳理了能够证明其与企业存在用工关系的材料,包括:每月发放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企业为其办理的出入证和工作服、与车间主管及同事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日常工作安排的短信通知、以及同事的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赵某接受企业劳动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劳动这一基本事实。
第二,精准适用法律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律师向仲裁机构阐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本案中,赵某的情形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预判企业可能采取的拖延策略并提前准备。律师预判,企业可能会在劳动关系确认后,对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拖延时间。因此,律师在协助赵某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就做好了应对后续行政程序乃至诉讼程序的充分准备,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扎实稳固。
在证据准备充分后,泽良律所代理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仲裁庭上,企业仍坚持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但面对泽良律师提交的扎实证据,企业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仲裁委最终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确认赵某与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仲裁裁决,确认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
办案结果:在劳动关系确认后,泽良律所随即协助赵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此后,泽良律所代理赵某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企业再次试图压低赔偿数额。泽良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相关规定,对赵某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赔偿项目进行了精准核算。最终,仲裁委支持了赵某的仲裁请求,裁决企业向赵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二十余万元。
“如果不是泽良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谢谢他们帮我拿到了这笔救命钱。”拿到赔偿款后,赵某激动地说。泽良律所以专业和坚持,为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撑起了一把坚实的法律保护伞。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也正面临类似的工伤维权困境,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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