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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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劳动者维权路上的第一道门槛,也是许多伤者最头疼的难题。尤其在伤情未达严重程度、单位又百般推诿时,能否顺利认定为工伤、拿到应得的伤残赔偿,往往决定了一个家庭的生计与希望。在南安的一起车间机械伤案件中,伤者王某因操作设备受伤,单位却以“操作失误”为由拒绝配合工伤认定,泽良工伤律师介入后,成功突破认定难关,助其获赔十余万元。
王某,南安市某机械加工企业的操作工。2024年3月的一天,他在车间操作冲压设备时,右手被卷入机器,导致右手食指、中指多处骨折,肌腱断裂。送医后,经诊断,王某的右手功能严重受损,虽经手术修复,但仍留下功能障碍。单位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便不再理会,甚至暗示王某“自己操作不当,公司没责任”。
王某多次找单位协商,希望单位能配合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却以“王某违反操作规程”为由拒绝,还称“工伤认定是公司的事,你个人别想搞”。王某文化程度不高,对法律程序一窍不通,眼看医疗费越欠越多,家里还有两个孩子要养,他感到既无助又愤怒:“明明是干活受的伤,怎么就成了我的错?”
经人介绍,王某联系了泽良全晟工伤团队。团队在了解案情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工伤律师接手。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单位是否应当配合工伤认定,以及王某的伤情能否构成伤残等级。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在车间操作设备时受伤,属于典型的工伤情形,单位以“操作失误”为由拒绝,不能改变工伤性质。此外,即便王某存在操作不当,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工伤情形(如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因此,单位拒绝配合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以证明劳动关系;固定了事发时的现场照片、设备操作记录、目击工友的证言,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证明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致。律师还调取了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发现单位并未对王某进行过系统的安全操作培训,这进一步削弱了单位“操作失误”的抗辩。
诉讼预判上,律师预判单位可能会拖延工伤认定程序,甚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提前准备了完整的证据链,并多次与当地人社局沟通,确保认定程序顺利推进。
最终,律师代理王某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后,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随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为十级伤残。单位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在赔偿阶段,单位又试图以“王某有过错”为由压低赔偿,泽良律师据理力争,指出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过错减轻责任。
经过多轮谈判,单位最终同意一次性支付王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十余万元,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王某拿到赔偿款后,激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谢谢你们帮我讨回了公道。”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在南安遭遇工伤困扰,可拨打泽良全晟工伤团队咨询热线:0592-5973521,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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