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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离婚冷静期财产转移案:泽良律所突破隐匿财产抗辩,助力获赔百余万

2026-08-19      253     

离婚冷静期,本是给冲动离婚按下暂停键的缓冲期,却成了部分人转移财产、规避责任的“窗口期”。当一方在冷静期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该如何维权?这不仅是法律争议,更是许多离婚当事人面临的现实困境。


在漳州,一起因离婚冷静期内财产转移引发的纠纷,最终通过诉讼得以解决。当事人王某某在离婚冷静期内发现配偶李某将婚后购买的两套房产低价出售,并转移售房款。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介入后,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成功突破对方“正常经营处置”的抗辩,助力王某某获赔一百余万元,维护了其合法财产权益。


当事人王某某,漳州本地人,与配偶李某结婚十余年,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小型贸易公司,并陆续购置了两套房产及一辆轿车。2023年,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并前往民政局提交离婚登记申请,进入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


冷静期第10天,王某某无意间发现李某正与某中介频繁联系,并得知李某已将两套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其表弟张某甲,售房款共计120万元已转入李某个人账户。王某某质问李某,李某却以“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卖房筹款”为由搪塞。王某某感到愤怒与无助,她意识到,若冷静期届满后离婚,这部分财产可能已被转移殆尽。


无奈之下,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初步了解情况后,判断这属于典型的离婚冷静期内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核心争议在于:李某出售房产并转移售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处分?


对方李某主张,房产虽为婚后购买,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且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处置公司资产,售房款用于公司经营,属于正常经营行为,并非恶意转移。


王某某则表示:“我们辛苦打拼十几年,房子是共同财产,他凭什么一声不吭就卖掉?我连知情权都没有,更别说同意了。”她感到委屈,也担心离婚后自己将一无所有。


泽良律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律师发现,李某出售房产的价格远低于市场评估价(约市场价的70%),且买受人为其表弟,存在明显关联交易嫌疑;此外,售房款并未进入公司账户,而是转入李某个人账户,且随后短时间内有多笔大额取现和转账记录,去向不明。


针对此,律师制定了三条突破策略:


第一,主张李某的行为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律师通过对比市场价格、分析交易对象关联性,证明李某的处置行为明显异常,不具备合理性。


第二,论证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产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但系婚后购买,且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经营所得,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无权单方处分。


第三,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查明售房款去向。律师指导王某某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李某名下存款及公司股权,防止财产进一步转移。同时,律师通过调查令调取李某近半年的银行交易明细,发现多笔大额资金转入其亲属账户,进一步印证了转移意图。


诉讼过程中,李某在法庭上辩称,出售房产系公司经营需要,且已告知王某某,但未提供任何书面同意或沟通记录。律师则指出,即便公司经营需要,也应遵循夫妻平等处理权,且售房款未入公司账户,明显不符合正常经营逻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构成恶意转移,判决李某向王某某支付售房款及其他财产折价款共计一百余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支持了王某某的财产分割请求。王某某拿到判决书时,感慨道:“如果不是泽良律师帮我,我可能真的什么都拿不回来。他们不仅专业,还让我感受到被认真对待。”


离婚冷静期不是财产转移的“安全期”,法律保护每一位诚实守信的当事人。如果您也面临类似婚姻财产纠纷,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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