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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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往往是最具争议的焦点之一。尤其是当房产涉及父母出资、婚前购买或登记在一方名下时,法律认定与实际贡献之间常常存在巨大张力。这不仅关乎财产权益的分配,更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安定与心理平衡。本案中,来自永安的李某便因一套房产的归属问题与前夫王某甲对簿公堂,最终在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突破“出资混同”的争议,获得了应得的房产份额。
李某,永安某企业职员,与王某甲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永安市的商品房,登记在王某甲名下。购房时,李某的父母曾转账部分资金作为首付款的一部分,但未明确约定该笔款项的性质。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023年,因感情破裂,李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王某甲则主张,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因其登记在自己名下,且首付款主要来源于其父母及李某父母的赠与,应视为对王某甲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她认为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仅参与了还贷,还承担了家庭主要开销,房产理应有她的一份。面对王某甲的主张,李某感到无助,遂找到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寻求帮助。
核心法律争议在于: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李某父母的出资是否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案件脉络。关键突破点有三:
第一,关于房产性质的认定。虽然房产登记在王某甲一人名下,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后,且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因此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关于父母出资的性质。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李某父母转账时未明确约定仅赠与王某甲,因此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第三,关于出资混同的应对。王某甲可能辩称李某父母的出资是对其个人的赠与,但律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及购房合同,发现该笔款项直接用于支付首付款,且未有任何书面或口头约定排除李某的权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相关转账凭证、购房合同、贷款还款记录以及夫妻双方关于家庭开销的沟通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在诉讼预判中,律师预料到对方会强调登记在个人名下及父母出资的“个人赠与”性质,因此提前准备了多份类案判决及法律依据,并准备了详细的庭审辩论要点。
最终,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财产分割。庭审中,对方坚持主张房产为王某甲个人财产,并称李某父母出资系对王某甲个人的赠与。我方律师则从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及事实证据出发,逐一反驳,强调婚后购房、共同还贷及父母出资未明确约定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产系婚后购买,首付款虽部分来源于李某父母,但未明确约定为对王某甲个人的赠与,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同时,双方共同还贷,故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归王某甲所有,但王某甲需向李某支付相应的房产折价款,共计人民币三十余万元。
李某在拿到判决书后,感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而且非常耐心,让我在困境中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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