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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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等级的认定往往直接决定赔偿数额的高低,而保险公司或侵权方常以“鉴定时点不当”“伤情未稳定”等理由质疑伤残鉴定结论,进而压低赔偿金额。面对这样的困境,伤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本案中,福建省福州市的李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以“鉴定时点过早”为由拒绝按伤残等级赔偿。泽良交通事故律师精准把握鉴定时机、补强证据链,最终助力李某获赔二十余万元。
2024年3月的一个傍晚,福州市民李某驾驶电动车下班回家,途经一处十字路口时,被一辆右转的轿车撞倒。李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右腿剧烈疼痛,无法站立。肇事司机王某立即停车并拨打120,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李某右胫骨平台骨折,住院治疗12天,行钢板内固定手术。出院后,李某遵医嘱在家休养,定期复查。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王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为某大型财险公司。
李某受伤后,因骨折愈合缓慢,一直无法正常工作,收入中断。他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伤情尚未稳定,不构成伤残,仅同意赔付医疗费和部分误工费,对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概拒绝。李某感到十分无助,自己因伤致残,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生活陷入困境。
经朋友介绍,李某联系了泽良交通事故团队。团队律师认真听取了李某的陈述,并查看了其病历资料,初步判断李某可能构成十级伤残,但需要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定。律师向李某详细解释了伤残鉴定的重要性,并指导其收集相关证据。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的伤残鉴定结论是否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十级伤残标准进行赔偿。
泽良交通事故团队接手后,迅速展开工作。首先,律师发现李某的鉴定时机存在争议。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出院后三个月内即进行鉴定,此时伤情尚未稳定,鉴定结论不可靠。但律师查阅了李某的病历和复查记录,发现其骨折愈合情况良好,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关于十级伤残的评定标准,且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其次,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并补充了李某的居住证明和收入证明,以支持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的主张。最后,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以“鉴定时点过早”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因此提前准备了相关医学文献和类似案例,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果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认为李某的伤情在鉴定时尚未稳定。我方律师指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鉴定时机应在治疗终结后,而李某的治疗已于出院时终结,且术后复查显示骨折愈合良好,符合鉴定条件。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驳回了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二十余万元。
李某拿到判决书后,激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我可能连伤残赔偿都拿不到,真的非常感谢他们。”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也遇到类似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欢迎拨打泽良交通事故团队咨询热线:4009982919,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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