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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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鉴定结论往往是赔偿数额的核心依据。然而,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鉴定时机不成熟”“鉴定标准适用错误”等理由质疑鉴定结论,甚至申请重新鉴定,导致伤者维权陷入僵局。本案中,温州市民王某甲因交通事故导致多处骨折,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被保险公司推翻,索赔一度陷入被动。泽良律所介入后,通过专业法律分析与证据补强,成功推翻不利鉴定,最终助力王某甲获赔八十余万元。
2023年3月的一个傍晚,温州市民王某甲驾驶电动车在市区道路正常行驶,被一辆转弯的小轿车碰撞,王某甲当场倒地,左腿剧痛无法站立。交警到场后认定小轿车驾驶人负全责。王某甲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骨折、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住院治疗20余天,行内固定手术。出院后,王某甲遵医嘱卧床休养三个月,左膝关节活动受限明显,行走跛行。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王某甲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仅同意赔付部分,对伤残赔偿金更是只字未提。王某甲无奈之下,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其左膝关节功能丧失达25%,构成十级伤残。然而,保险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准许后,重新鉴定意见却认定王某甲左膝关节功能丧失仅达15%,不构成伤残等级。这一结果让王某甲难以接受——明明自己伤情严重,为何鉴定结论前后不一?
王某甲感到十分委屈。他先后经历两次手术,至今左腿仍无法正常弯曲,走路一瘸一拐,连上下楼梯都困难。他无法接受“不构成伤残”的结论,更担心自己因此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在朋友介绍下,王某甲联系了泽良律所。泽良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在听取案情并查阅全部鉴定材料后,发现重新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核心法律争议在于:重新鉴定意见是否应当被采纳?重新鉴定机构未对王某甲的关节功能进行规范测量,且未考虑其内固定物尚未取出对关节功能的影响,鉴定程序明显不当。
泽良律所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关键突破点有三:其一,重新鉴定机构在测量左膝关节活动度时,未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要求进行多次测量并取平均值,仅凭单次测量即得出功能丧失15%的结论,违反技术规范;其二,王某甲内固定物尚未取出,关节功能受限受内固定影响,重新鉴定未对此进行说明,属于鉴定依据不充分;其三,原鉴定机构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规范,鉴定意见依据充分,不应被轻易推翻。
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王某甲收集了完整的医疗记录、手术记录、康复训练记录,并申请原鉴定人出庭作证,详细说明鉴定依据。同时,律师还调取了重新鉴定机构的原始测量记录,发现其测量数据与报告结论存在矛盾。
诉讼预判上,泽良律师预判保险公司会坚持重新鉴定意见,主张王某甲不构成伤残。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针对重新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专业解读。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王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及肇事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九十余万元。庭审中,双方围绕伤残鉴定结论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重新鉴定意见更为客观,我方则指出重新鉴定程序违法、依据不足。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意见,认为重新鉴定意见存在程序瑕疵,不予采信,而原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甲构成十级伤残,判决保险公司及肇事方赔偿王某甲各项损失共计八十七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赔偿款很快到账。王某甲感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认真审查鉴定报告,我可能连伤残赔偿金都拿不到,真的非常感谢他们。”
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提醒广大伤者:伤残鉴定结论是交通事故赔偿的关键,保险公司常以重新鉴定拖延时间、压低赔偿。如遇类似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联系电话:400998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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